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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成信息网络诈骗“工具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_法治中国

未成年人成信息网络诈骗“工具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_法治中国

未成年人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他们预留回归社会的渠道,采取家庭教育、引导等综合司法保护措施,帮助他们迷途知返。

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表现典型案例,“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入选其中。

案情显示,2021年12月26日,孙某在某聊天网站上看到出租银行卡可以赚钱的消息,于是联系其同学詹某(系成年人,另案处理),用詹某的身份证办理了4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信息网络犯罪。经查,涉案银行卡单向资金流入108万元,其中诈骗9.8万元。鉴于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表现出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十个月考验期满后,依法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鉴于孙某缺乏家庭监护,导致其不受控制地使用手机网络直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孙某父亲(孙某父母离异,随父生活)发出《监督监护令》,并联合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检察机关聘请专业司法社工从限制手机使用时间、加强亲子沟通、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和学习机会、定期回访计划执行情况等几个方面帮助制定家庭监护计划,帮助孙养成合理、安全使用手机网络的生活方式。

此后,检察机关根据孙某某及其家属的申请,委托孙某某户籍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检察协助工作。两地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帮助孙某某着力提高法律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提高就业知识和技能;建立严格的巡视监督机制,定期回访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全面掌握孙某某巡视期间的思想和生活状况;创新沟通协调方式,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实现两地检察机关与孙某某三方会议,确保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阐述此案的典型意义时表示,一些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使未成年人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初犯和偶犯的追诉标准,特别是对只出售少量个人银行卡、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且认罪悔罪的未成年人,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别制度,预留其回归社会的渠道,采取家庭教育、引导等综合司法保护措施,帮助其迷途知返。

责任编辑:钟煜豪图片编辑: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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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未成年人成信息网络诈骗“工具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_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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