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淄博烧烤”将注册集体商标?当地回应:正在进行_直击现场
日前,一份《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淄博烧烤协会办理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函》在网上流传。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淄博烧烤协会办理“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函
这封信是以淄博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内容:为充分发挥商标品牌推广作用,促进淄博烧烤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授权淄博烧烤协会作为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注册人,负责向你局申请淄博烧烤集体商标注册,并负责对注册后的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请大家支持!
上述信件发表后,引发讨论。有网友对此赞不绝口,认为政府可以共同维护淄博烧烤的声誉。也有网友提出,不宜将地域标识注册为商标,警惕再次出现类似“潼关肉夹馍”这种集体商标成为敛财工具的情况。
“淄博烧烤”应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吗?
当地烧烤协会表示正在准备申请材料。
网上流传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淄博烧烤协会办理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函》是否属实?5月23日,淄博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上述信件确实存在。
5月24日,淄博烧烤协会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进行“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注册工作。“需要准备的材料很多,正在准备材料。”
5月2日,山东省淄博市的大街小巷挂满了写有“淄博烧烤”“八大局”字样的文创产品和美食,吸引了众多游客和大学生购买IC photo。
工商资料显示,淄博烧烤协会于2023年4月注册成立。是淄博市成立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其经营范围为“协助政府制定淄博烧烤发展规划和行业法规;组织烧烤行业业务经验交流,开展业务培训,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该社会组织注册资本3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在官方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商标状态查询,发现没有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搜索结果。
“淄博烧烤”该不该注册?
网友评论不一。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淄博烧烤协会办理“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函》在网上发布,引发网友讨论。
有网友表示,淄博大火后,协会主导,政府推动,所以能成功注册为集体商标,自然就成了一个产业。餐饮刺激各种消费,为淄博市政府点赞!
也有网友提出,不宜将地域标识注册为商标,警惕再次出现类似“潼关肉夹馍”这种集体商标成为敛财工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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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杜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商标是商品价值的象征或体现,应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体现商事主体的意志,政府应保持一定距离。
比如“淄博烧烤”注册为集体商标,淄博市最热的区能否申请“XX烧烤”集体商标,本区最热的街镇能否申请“XX烧烤”集体商标,本镇最热的街能否申请“XX烧烤”?
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所副研究员洪勇曾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以“淄博烧烤”为特色的餐饮企业,要想长远发展,就要及时注册和使用商标。他们可以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来加快布局,防止别人抢注。同时,他们可以使用商标来区分他们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建立完善的品牌管理体系,他们可以许可、监控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以确保品牌形象和声誉得到维护。
法律人士声明:如果“淄博烧烤”注册,未经授权使用,或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河南金泽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地名一般不能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系;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范围。
付建介绍,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集体组织成员才能使用集体商标。这意味着,如果“淄博烧烤”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烧烤店只有加入淄博烧烤协会,成为集体组织成员,才能合法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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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淄博烧烤”的集体商标注册成功,是否有可能在其他地方开设淄博烧烤店,并在牌匾上使用“淄博烧烤”字样,构成侵权?
对此,付建解释说,如果淄博烧烤协会成为“淄博烧烤”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只要加入协会并获得商标使用授权,就可以在牌匾上使用“淄博烧烤”字样,不管是外地的还是本地的。如果是非组织成员,未经授权使用,则构成商标侵权。
淄博烧烤协会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如果获得淄博烧烤的集体商标,商标的使用会有相关规则,届时会公布。
如何避免“潼关肉夹馍”等事件发生?
最高法:个别协会、组织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近年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草裙汤”等多个地理标志被注册为商标后,众多销售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草裙汤的商家被注册人索赔维权的案例广泛关注。
2021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庭负责人回应了“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同时明确相关组织通过诉讼收取“会员费”。
该负责人表示,有些商标含有地名,往往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使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地名。他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中的地名,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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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任意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吗?该负责人表示,在地理标志标志区域内,即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也可以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者超出地理标志标注的区域范围的,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加盟等方式取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费”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性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当是当地非营利性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合规自律,在维权时应当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组织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取得加盟费,在《商标法》中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