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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起诉离婚才知丈夫家产过亿还送前妻之女18套商铺,法院判了

全职太太起诉离婚才知丈夫家产过亿还送前妻之女18套商铺,法院判了

做了20年全职太太的于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发现丈夫秦岚资产过亿,而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发现秦岚悄悄把自己名下的18间店铺无偿送给了女儿兼前妻秦小子。这份赠与合同有效吗?

5月11日,本报记者从青浦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诉离婚后发现老公资产过亿。

余红和秦岚结婚快二十年了。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了全职太太。由于秦岚工作忙,两人聚少离多。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秦岚每个月都给于红支付生活费,以支付家庭的所有开支。婚后夫妻渐行渐远,于红起诉秦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法官问到夫妻共同财产时,于红急了。这几年,秦岚从来不允许自己过问和插手家里的生意,对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等大额财产更是一无所知。

于红向法院申请了夫妻共同财产调查令,查询秦岚的财产,发现秦岚多年来生意做得很好,名下有多处房产,资产过亿。

得知于红起诉离婚后,秦岚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关系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秦岚诚恳的态度也动摇了于红离婚的决心。

鉴于双方意见不合,秦表示希望挽救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她丈夫名下的18家店铺被秘密转让。

时隔半年,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在这场离婚官司中,于红惊讶地发现,秦岚名下的18间店铺,在这半年里产权发生了变化——从秦岚名下变成了秦岚和前妻的女儿秦小子名下。

秦岚声称十八铺卖给了秦小子,但对于房屋出售的对价和房款问题,她却闪烁其词。经查,查明秦岚与秦小子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签订了十八铺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于红穗将秦小子、秦岚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秦岚与秦小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秦小紫陈述,她在国外多年,和秦岚接触不多。她不知道秦岚和于红目前的婚姻状况,也不清楚于红是否知道秦岚将18家店铺赠与自己的事情。

秦岚当庭承认,她是在未经于红同意的情况下赠送房产的。但他坚信,这些年于红在家都是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她家的财富都是她自己做生意积攒下来的,于红跟钱没关系。他和于洪的儿子秦晓·奥兰治有其他的计划,并保留了更多的财产。这十八家店只是他们自己的父亲,在子女之间合理分配财产。

庭审中,审判长、上海青浦法院民事庭三级法官徐辉看到当事人态度坚决,毫不妥协。徐辉由此意识到,此案不具备调解的可能性,需要尽快判决,以保障各方权益。

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秦小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与父亲秦岚恶意勾结?为了更好的理清思路,徐辉和团队的几位法官召开专业会议,结合相关案件的证据和陈述,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

秦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于洪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将其名下多套房产无偿赠与案外第三人,明显侵犯了于洪的权利。

秦小子作为秦岚的成年子女,表示不知道父亲处于离婚诉讼阶段,也不清楚于红是否知道秦岚的赠与。这个解释是不合理的。秦小子不应被视为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共同财产的确定不受双方收入的影响。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于红的收入不影响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

总之,秦岚在于红提起离婚诉讼后,未经于红同意,将争议财产给了秦小子,侵犯了于红作为妻子的权利。秦孝子作为秦岚的女儿,接受了父亲的礼物,虽然并不违背伦理。但秦岚单独无偿赠送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赠与无效,判令秦小子将18套房产变更登记在秦岚名下。

法官的头脑

审判长、上海青浦法院民事庭三级法官徐辉说:即使是在鼓励女性独立的现代社会,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影响,或者出于对子女抚养、照顾老人的考虑,很多女性选择回归家庭,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成为“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在这种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很多努力,但由于社会和职业发展的中断以及家庭工作价值的难以量化,她们面临着自我发展、家庭价值、职业道路、社会认同等诸多困难。婚姻一旦变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徐辉认为,“全职太太”和“全职妈妈”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改变。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充分肯定了专职方的劳动价值,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一,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是以婚后收入共同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后收入共同制关注的是整个婚姻家庭,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的贡献是均等的,只是方式不同。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的赔偿请求权。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时未提出赔偿的,离婚后再次提出的,不予支持。

其次,为避免提供物质基础的一方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专职方因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和范围而处于被动困境;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该法,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顺序,有效保护全职配偶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赠与或者低价出售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应当无效。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涉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高文图片编辑:朱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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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全职太太起诉离婚才知丈夫家产过亿还送前妻之女18套商铺,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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