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月嫂摔伤婴儿致其顶骨骨折,法院判家政公司担责4成_一号专案
5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五年湖南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其中,李夫妇与某家政公司、张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成为典型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家政公司的“星级”岳跃在给一名出生8天的新生儿打嗝时,意外导致婴儿滑倒并摔倒在地板上,导致婴儿的右顶骨骨折。婴儿的父母起诉岳跃和家政公司后,家政公司认为其只是中介,不应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家政公司对岳跃负有监督管理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分别为40%和60%。
2020年12月,即将生产的李某夫妇到某家政公司了解月嫂服务项目,从4名月嫂中挑选“星级”月嫂张某提供月嫂服务。达成共识后,李夫妇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客户用工需求了解书》和《客户用工代理委托登记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和服务费。2021年1月11日,李生下一子。同一天,张开始为李提供月嫂服务。1月19日,张抱着婴儿坐在床上时,不慎导致婴儿滑倒在地。经诊断,婴儿右侧顶骨骨折,右侧顶骨头皮血肿。住院6天,花了4000多块医药费。李夫妇认为,家政公司与张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认为,其受家政公司委派为李某提供月嫂服务,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家政公司承担。家政公司认为其与岳跃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与岳跃是中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李夫妇将家政公司和张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也无需在家政公司工作,且无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他的收入完全由李夫妇支付。因此,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作为直接提供月嫂服务的人,在独立照顾婴儿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婴儿,违反了其应尽的直接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他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夫妇虽未与家政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但根据李在家政公司填写的《客户委托中介及了解客户从业情况登记表》,家政公司需要对张提供月嫂服务的资质和实际能力进行审查,有义务保证月嫂服务质量,并对月嫂进行监督管理。张的服务有问题,家政公司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张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国内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近年来,因家政服务引发的纠纷和诉讼越来越多。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成为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侵权时认定各方责任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既有劳动关系,也有中介关系,也有像本案这样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单纯的中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该案在明确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劳动关系的同时,准确认定了家政服务公司基于合同关系应承担的义务,给予双方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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