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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党纪处分公务员酒驾,必须“纪严于法”_社论

【社论】党纪处分公务员酒驾,必须“纪严于法”_社论

两起公务员违法被处分后如何处理政务和党纪的案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2022年8月,云南省罗平县阿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何永权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逮捕。三个多月后升任镇党委书记,引发舆论质疑。

据当地有关部门披露,酒驾被抓后,何永权向警方隐瞒其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导致何永权于2022年11月30日被任命为镇党委书记。直到今年5月12日,何永权才被公安机关处理,并声明自己是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5月18日,公安机关将其酒驾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目前,何永权因未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被免职。

案例虽小,却发人深省。为什么当地直到今年5月才对去年8月查获的酒驾进行处罚,处罚决定“完美”地等到何永权被提拔?何永权如何“隐瞒”自己的公职人员身份?罗平县这么大。作为当地一镇之长,办案人员真的不知道其领导干部的身份吗?是否说明我们的行政处罚和党纪处分之间存在“接触不良”?

在另一个案件中,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生态修复处原处长陈东因在地铁车厢内猥亵他人被拘留12天。目前,省厅已将他从公务员队伍中调离。

党章规定,“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是党员的义务。治国必先治党、从严治党,决定了党的纪律必须严于国法,必须实行“纪在法前、纪在法前”,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接受法律的惩处后,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本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按照规定组织处理。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酒驾、猥亵(即使不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应当受到行政、纪律处分。这就要求在实体和程序上实现纪律和法律的衔接,不允许公职人员向组织隐瞒,更不允许执法机关搞“不通报”、“慢通报”。拥有党员身份、公职甚至领导职务,都不是“优越”的资本,更不是可以赔罪、减轻处分的“官位”。酒驾、猥亵等违法行为实施后,如果继续偷高处,逍遥法外,群众不会答应。

纪律必须严于法律,这是由党的性质和使命、群众的朴素期待决定的。由于违法情节严重,公职人员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必须接受行政处罚和党纪处分。

责任编辑:沈彬图片编辑:朱伟辉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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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社论】党纪处分公务员酒驾,必须“纪严于法”_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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