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竞业限制补偿金,却偷偷入职对手公司?男子被判赔35万元
技术人员离职后与老雇主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然后表面上加入了一家与老雇主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但实际雇主其实是另一家公司。该员工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
5月17日,本报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上海宝山法院介绍,张先生原在A公司从事有轨电车驱动系统研发工作,离职时与A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间,张先生不得在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A公司应当按期向张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离职后,张先生向A公司提交了其任职证明,显示其在B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但A公司发现张先生所在的B公司从事IT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而实际上其雇主可能是从事电车驱动系统研发的C公司,与A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于是A公司以张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相关证据,张先生的出行记录、每月车位、酒店发票等与c公司信息直接匹配。
庭审中,张先生干脆否认了相关情况,也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其证明力达到了大概率。可以认定张先生离职后为C公司提供了劳务。根据A公司和C公司的经营范围,两家公司在汽车电驱动领域存在竞争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张先生违反了与A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判决张先生返还竞业限制赔偿金6万余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5万元。
法官说,竞业禁止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职后的约定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者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和业务,或者不得在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用人单位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有效限制离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维护企业利益和同行业竞争秩序。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必须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离职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现实生活中,部分劳动者离职后在原单位的竞业限制企业工作,通过掩盖真实的雇佣关系、故意拒绝竞业限制补偿等方式,试图规避竞业限制。员工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可能要承担以下责任:
1.用人单位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继续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2.员工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者违反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内在竞业单位工作的,必须返还相应月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3.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点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者才需要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劳动者不用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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