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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收广告短信起诉侵犯安宁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男子多次收广告短信起诉侵犯安宁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12月28日,温州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商家营销短信引发的诉讼。温州市民王先生起诉温州某食品公司营销短信侵权。王先生当即告知,即使有人留了号码,也不代表他同意接收对方的营销短信,要求对方不要。

文本摘要:

12月28日,温州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商家营销短信引发的诉讼。温州市民王先生起诉温州某食品公司营销短信侵权。王先生当即告知,即使有人留了号码,也不代表同意接收对方的营销短信,并要求对方不要再发类似短信。没想到,两个月后的6月12日上午,王先生的手机收到了同一家食品公司的促销短信。对此,王先生提出,将客户手机号码提供给第三方,涉嫌严重违法。王先生最终选择了起诉。庭审中,食品公司发送商业短信是否构成侵权,王先生多次要求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成为原被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被告代理人认为,这样的短信是商业信息,属于邀请,不构成侵权。
男子多次收广告短信起诉侵犯安宁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于春红通讯员陈宁

被各种垃圾短信霸占手机早已空屡见不鲜,但被其打扰绝不是唯一的结局。有些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纯洁”。12月28日,温州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商家营销短信引发的诉讼。温州市民王先生起诉温州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营销短信侵权。

在诉讼中,王先生表示,他深受营销信息的骚扰。2020年4月11日9时19分,其号码为687的手机收到被告食品公司发来的第一条营销短信:“各位会员,4月10日、11日在* *店购买* *鱼饼、鸭舌,活动于今晚8时结束。欢迎来参观我们。回t,退。”王先生说,收到这条短信后,他给商家打电话询问为什么会有他的手机号,对方解释说是有人口头留在店里的。王先生马上告诉我,即使是有人留下的号码,也不代表他同意接收对方的营销短信,并要求对方不要再发类似的短信。

然而,2021年4月9日、10日,王先生的手机连续两天收到食品公司的营销短信,同样推销鱼糕。这一次,为了避免被其打扰,王先生按照短信提示回复了“T”退订。没想到,两个月后的6月12日上午,王先生的手机收到了同一家食品公司的促销短信。“应该不止这些次。中途换了手机。”此时,王先生有点生气,再次给商家打电话。此次,食品公司在说明中透露,店家将收集到的手机号码和营销短信内容提供给第三方后,由第三方代为发送。对此,王先生提出,将客户手机号码提供给第三方,涉嫌严重违法。

王先生最终选择了起诉。他认为,根据《民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发送商业信息。“短信骚扰扰乱了我的安宁”,王先生要求被告公司承担短信退订费0.1元,双倍返还短信退订损失499.8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元,交通费、误工费、打印费4500元。

庭审中,食品公司发送商业短信是否构成侵权,王先生多次要求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成为原被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被告代理人认为,这样的短信是商业信息,属于邀请,不构成侵权。关于赔偿,被告同意承担0.1元的信息退订费,但认为赔偿其他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中,王先生的“和平权”引起了众多旁听者的共鸣和关注。这个“和平权”来自于《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的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息、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干扰他人私生活的安宁。”

无孔不入的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对公民和平权的侵犯,王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阅读与该男子反复收到广告信息以起诉侵犯和平权有关;

五条短信1.2元打官司值得吗?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受委屈,吃亏。因为损失不大,就算了。他们一般不会把欺骗自己、耍花招甚至欺负自己的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

山东济南的陈先生显然与众不同。他不堪忍受五条广告短信的骚扰,愤然起诉A公司,成为2021年元旦民法典实施后中国和平纠纷第一案。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风向标,可以说是一个先例。

和平权又称私人生活中的和平权,属于自然人的隐私权,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安宁,特别是不被打扰、监视、跟踪和骚扰;住宅和平;和平自由的交流,特别是不被垃圾广告、短信、电话骚扰。

所有自然人都应该享有稳定安静的私人生活,可以排除他人骚扰和侵犯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将和平权纳入保护范围,其中第103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扰乱他人私生活的安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明确约定的除外。

陈先生掌握了上述规律,与A公司一起努力..

A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保健品的公司。为了多赚钱,公司真的是举步维艰。

电商平台“双十一促销”期间,陈先生的手机收到了A公司发来的促销短信..不需要购买保健品的陈先生立即回复退订信息,产生0.1元短信费。

陈先生原本以为退订后就不会再收到促销短信了。

不久,陈先生再次收到A公司的促销短信。无奈之下,他第二次退订了消息,产生了0.1元的短信费。

两次退订后的三个月内,陈先生接连收到A公司的三条促销短信。

陈先生再也不能忍受了。为避免再次打扰其平静的生活,他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向其赔礼道歉。退订短信费赔偿0.2元和1元,精神损害赔偿。

这不是一起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短信费用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债权纠纷。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认为,本案起因是侵害和平权纠纷。这是一个侵权责任纠纷。

庭审中,被告A公司经过法官的法律解释,深刻认识到自己在营销中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陈先生诚恳道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愿意赔偿陈先生各项损失1.2元。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意味着陈先生胜诉了中国和平纠纷第一案!

有人认为,陈先生为了1.2元打官司,根本不值得。这需要时间、精力和思想,他还要支付律师费、打字复印费和交通费。但笔者认为陈老师做得对,做得好。

出价金额没有限制。陈先生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诉权是指公民为了解决纠纷,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假设人人都能像陈先生一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那些商家还敢发广告短信打骚扰电话吗?

比广告短信和骚扰电话更恶劣的是广场舞的扰民,邻居装修的噪音,知望的狗叫声,这些都是侵犯和平权的表现。被侵权的民事主体可以像陈老师一样维权,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诉讼就是打证据,法院注重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维权者在打和平侵权纠纷时一定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省去产生噪音的过程。

一定要注明噪音采集的时间地点和双方的身份信息,以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噪音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需要更充分的证据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医院病历。

在法庭上,噪音的产生和后果也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通常情况下,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否则,法庭不会接受未经盘问的证人的证词。

愿自然人的和平权得到保护!愿广告短信、骚扰电话、噪音污染越来越少,大家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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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男子多次收广告短信起诉侵犯安宁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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