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购机变成“信用购”,用户称被网贷更改套餐要付违约金?_直击现场
最近有不少读者投诉,三大运营商办理业务时,业务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大运营商都推出了“优惠购机”“宽带打折”等类似活动。用户可以很少或免费获得手机、手表或宽带产品,前提是用户已经在线24个月或以上,每月消费套餐达到一定金额。在这个过程中,运营商会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进行担保。一旦用户离网或者欠费到一定程度,就会要求还款,甚至会影响个人征信。对此,律师表示,运营商做这样的营销活动无可厚非,但必须保证用户知情同意,否则可能涉嫌违法。
许多用户抱怨“被贷款”
“去年我在联通营业厅办业务的时候,业务员正在促销活动送手机。于是我办理了业务,每月交129元话费,就可以赠送价值2200元的手机。”用户小杨说,在那之后,他的话费不够用了,然后就收到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催款单,说如果不按时交话费,就会造成信用逾期的问题。这时他才明白,营业厅里开的是类似消费贷款的业务,而不是真正的“送手机”。
“2020年11月,中国联通的两个工作人员上门卖卡,说可以用卡送孩子的电话手表。正好孩子也要电话手表,我们就办了一张这样的卡。办理过程中,我们被要求签两份协议,但他们没有详细解读。当时我们看起来有点像分期,但是工作人员一再否认不是分期,是免费的,只是每个月交话费,签协议是因为他们要还给公司,只是一个工作流程。”用户刘女士说,之后就把卡插到了手机手表里,但是这个手机手表只用了三个月左右,就再也无法开机了,也没有再使用过。
今年5月,她收到“永乐尚云”的500元扣款提醒,说是因为网络金融分期活动,由于没有按要求每月支付分期付款,要一次性扣500元违约金。“我认为这是诱导消费者从事网络金融贷款业务,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网络金融贷款业务的一种方式。”
用户小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她说,去年11月她在电信办理宽带时,业务员上门,在路上告诉她,宽带的价格是2340元,但如果3年内不销户不转网,可以拿回1400元。当时我直接处理了。但是后来她想换套餐,办理携号转网的时候,运营商告诉她必须先把剩余的钱全部付清,否则贷款违约。“当时办理过程中,没有人明确告诉我是贷款业务,现在还说不是贷款,那是什么?”
客服回应:活动确实存在。
在联通网上营业厅的首页,北青报也看到了类似的产品“终端直降优惠”。客服说,比如一台小米13Ultra,价值5999元的手机,用户需要升级到5G套餐,并承诺在线购买24个月,也就是2399元的价格。
“直降金额需要您先使用花呗享受支付,再支付终端尾款完成订单。”具体来说,从合同处理后的当月起,系统会在每月20日从用于业务处理的账户生成花呗订单。你需要保证自己正常在线,联通每个月都会为你发放还款电子凭证,无需你的办理即可偿还花呗账单。但如果用户在每月的7日、15日、最后一日欠费,则当月不会发放还款的电子凭证。第二个月发的话,第二个月就发了,但是不补发。但是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欠费,那么就会被视为用户违约,即使后续在线状态正常,也不会补发。
客服说:“如果因为欠费、离网等原因没有开具还款电子凭证,当月逾期还款影响征信,需要自己承担。”
一家线下营业厅的销售人员也表示,目前线上营业厅合作的金融机构可能比较少,但是线下营业厅的第三方金融合作伙伴会有所不同,不同地方和运营商合作的机构也会有所不同。手机和其他可选终端的类型将会更多。
合约机看似钱少,实则有“坑”
用户郝先生表示,听到“合约机”并不陌生。“10多年前,我通过合约机办理了分期付款的套餐。比如我一次交了四千多块钱的话费,这个手机可以免费用两三年。那时候还不需要消费贷款。但现在合作方式变了。”
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表示,电信运营商最初的“合约购买”需要提前支付高额话费,购买者仍需一次性支付高额费用,但可以享受“合约套餐+手机费”的优惠。现在基于信用体系的“合约购买”和“合约发货”业务更进一步,减轻了用户的资金压力。
电信运营商在“合约费+手机费”上打了很大的折扣,最高可以达到30%以上,一次性把手机交给用户。电信运营商只有正常的套餐收费,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引入信用机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电信运营商存在信用滥用。比如你和电信运营商签了一年的宽带合同,电信运营商不提供太多优惠,却坚持用户需要‘锁定资金’,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用户违约,运营商的风险并不大。特别是当锁定的资金不是运营商自己做的,而是通过某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产品做的时候,电信运营商更像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托’。”供图/视觉中国
专家
不告知用户借款合同涉嫌侵犯知情权。
那么,这种合同购买方式是消费贷款吗?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易观金融行业高级顾问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赊购产品属于典型的消费金融产品,有明确的授信总额、期数、每期还款金额以及开展授信的金融机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属于出资方,而移动等运营商属于场景方,在消费金融业务过程中是合作的。基于对三大运营商的品牌信任,金融消费者容易放松警惕,为非法操作提供了便利,业务办理的选择权还是应该还给用户。建议后续监管加大对此类行为的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未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纵容场景合伙人诱导销售行为的持牌金融机构。
有律师表示,运营商推出相关消费金融产品无可厚非,但关键问题在于没有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由于部分用户可能会因为这种合作形式而选择不购买这种优惠方式的机器,运营商,或者一些业务员采取隐性的方式,让用户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消费金融协议进行履约,损害了用户的知情权。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那么,如果他们未能充分告知用户真实情况,运营商将伤害用户的知情权。”运营商作为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应承担明确告知用户的责任,确保用户在购买过程中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责任编辑:张珺图片编辑:沈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