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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牵手门”肖像权,律师:官员自愿公开失德行为,传播不侵权_直击现场

再议“牵手门”肖像权,律师:官员自愿公开失德行为,传播不侵权_直击现场

屏幕截图

“国企领导与女性牵手逛街”事件持续引发讨论。

6月8日法治课程背后|《牵手购物门》文中:街拍肖像权“反腐”的保护边界在哪里?文章提出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副教授孙,即如果涉案两人没有明确约定街头拍摄者在等平台上发布其肖像,则拍摄者的上传行为和网民的传播行为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何小典律师认为,在“牵手购物门”中,国企领导与女性在公共场合牵手,如果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属实,则是她们主动公开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基于维护良好社会风气的需要和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感情、审美等公共利益,拍摄者和传播者都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也持相同观点。她还认为,“即使没有涉及公共领域的腐败,如权钱交易和性交易,人们对其道德和诚信的质疑也是正常和合理的。因为恶猜公权力是实现社会监督的方式。”

这件事源于网上发布的一段“街拍”视频。视频中,中石油旗下的环球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继勇在成都太古里商业街与一名女子手拉手逛街。网上有消息称,胡继勇是已婚男子,涉事女子董某金是同一家公司的员工。他们的牵手行为违背了伦理规范和道德要求,刺激着网民的神经。事发后,中石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项目管理分公司回应称,胡继勇已被免职,接受公司纪委调查。有媒体报道称,涉事女子董某珍也已被停职。

“如果官员主动公开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传播不会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当这位街头摄影师将“牵手购物门”的视频上传到Tik Tok平台时,他大概没有想到,几天后它会引发一场舆论风暴。有人认为,即使是和恋人牵手逛街,也属于官员的个人隐私。此次事件中,两人被“曝光”在网络上,是对其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侵犯。

何小典律师认为,事件不涉及侵犯隐私,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在太古里,成都繁华的商业街,完全开放的公共场所。“如果是在私人场所,其隐私权应该受到绝对保护。即使官员和情人在酒店睡觉,也不能安装摄像头偷拍,因为那样的话,大家都会没有安全感,会引起整个社会的焦虑。但在进入房间之前,他们都属于公共领域,他们应该意识到他们是在向公众披露自己的行为。”

那么,街头摄影师拍摄他们的肖像并在网上公开,是否侵犯了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在何小店看来,肖像权和隐私权在很多情况下是合二为一的,两者相辅相成。隐私包括自然人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私人空房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这些隐私很多情况下可能离不开肖像,公开他们的隐私会涉及到制作、公开和使用他们的肖像。如果网上信息属实,公开一两个人的不当行为,不公开他们的画像,是没有意义的。“只要他们的言行是公开的,即使不愿意让别人知道隐私,也还是可以公开拍摄的。在这种拍摄中,肖像是隐私的一部分。如果以保护肖像权为由限制非私人的东西传播,舆论监督根本无法实现。”

《民法典》第999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和个人信息。

何小店认为,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在公共场合牺牲一些精神人格权利,以换取引导社会朝着广大公众所希望的理性、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比如“手拉手购物门”,如果网上传播的信息属实,对于其发生在公共场合、已经进入公众视野、公然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仍然会受到肖像权的保护,不利于通过舆论监督揭露违纪违法行为,倡导良好的社会氛围。

揭露公众人物的不道德行为符合公众利益。

如果真的是胡继勇是有妇之夫,与董某金牵手显然是违反社会公德的。由于没有涉事者的声音或权威调查结论,尚不清楚两人当时是否“同意”拍摄并公开牵手视频。

对此,很多人提到了《民法典》第1020条第五款,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做出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的其他行为。

那么,如果街头摄影师和“吃瓜群众”在当时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传播其人像视频,是否可以获得“公共利益”抗辩?

在刘家辉的律师看来,对于公职人员来说,他们的行为和形象往往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因为他们代表着公共利益。“即使尚未核实存在涉及公共领域的腐败行为,如权钱交易和性交易,人们质疑其道德和职业操守也是正常和合理的。因为恶猜公权力是实现社会监督的方式。”

何小典律师认为,公众人物包括某些岗位的干部获得的一些高收入、高声誉、高地位,并不完全是基于自身的能力或贡献,应该牺牲其他的东西。比如,他们应该比别人有更高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在言行上遵守更多的规范。

“当能够影响甚至引领社会风气的公职人员的公开言行偏离了有助于社会诚信形成的主流观念、审美和价值观时,这显然是一件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尤其是当他们已经在公共场所直接表现出不道德的行为时,如果不曝光,无疑会对普通人造成跟风的后果。”

何小典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理解与适用》,在权衡人格权侵权责任时,也考虑了行为人、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等因素。“精神人格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专业性因素。出于立法目的,考虑职业因素并不是为不同职业的人提供特殊保护,而是平衡职业背后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比如出于对公众人物和公职人员的监督,适当公开其收入、财产状况等。,或者对其行为进行适当的评论或批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利益,所以不应该构成侵权。因此,基于这一立法目的,有必要保留职业作为精神人格权侵权的判断因素。”

“这说明,为了实现更广泛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在某些时候,属于公众人物的公职人员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应该让位于社会监督。”何小店说。

责任编辑:戴越图片编辑:张同泽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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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再议“牵手门”肖像权,律师:官员自愿公开失德行为,传播不侵权_直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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