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应专门立法规制?人大代表曾呼吁,法学学者称需斟酌_法治中国
视觉中国图
网络风暴管理将受到严厉惩罚。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
文章指出,上述三个部门就惩治网络暴力向社会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暴力的边界,加强对网络暴力的治理。针对网络暴力的立法和监管问题,一些NPC代表呼吁出台专门的法律《反网络暴力法》,以实现网络暴力的常态化。但也有法律学者认为,现有法律规范对网络暴力有相应的处理和制裁机制,需要警惕过度立法的倾向。
人大代表呼吁进行专门立法,而学者们则警告不要过度立法。
前述《指导意见》指出,依法严肃查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切实纠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拒不悔改者。网络暴力犯罪要体现严惩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意见提出,实施网络暴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实施“水军”和“打手”;编造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性相关”话题;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不良信息,违反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发起和组织。
文件指出,对网络暴力的控制散见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规范性文件中,如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综合性立法,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专门立法和两所高校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涉及。
最近,武汉一名被压儿童的母亲坠楼身亡,“粉毛女孩”自杀,还有刘学事件…网络暴力引发的诸多极端案例也引发了是否有必要为网络暴力单独立法的讨论。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加强网络暴力立法。网络暴力也被写进了两个工作报告:“让人格尊严不受网络暴力侵害”和“坚决惩治网络暴力”。
全国人大代表、TCL创始人李东生曾在接受该报采访时提出,恶性网络暴力屡禁不止,治理网络暴力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反网络暴力法》的出台是控制网络暴力的好办法。
他认为,目前法律层面缺乏对网络暴力的精确界定和明确的可操作性司法解释,特别是缺乏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门法律条文作为指导,导致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法官的裁判规则无法统一,自由裁量权较大。
“控制网络暴力还存在违法行为和主体认定难、违法证据获取难、治理周期长等问题。网络暴力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需要从运动式整治逐步转向常态化治理。”李东生为此建议:完善网络暴力司法解释,专门立法打击网络暴力;加大对网络暴力事件肇事者的惩罚力度,对情节严重者进行起诉;落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提高网络暴力应对效率。
但也有法律学者认为,有必要制定《反网络暴力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红指出,呼吁制定《反网络暴力法》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现有的针对网络暴力的规范分散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希望制定一部新的法律将这些规范统一为一个法律规范,可以促进各个法律部门的协调;第二,可以产生全民宣誓效应。
她认为,现有法律规范对网络暴力有相应的处理和制裁机制,要警惕过度立法和宣誓立法的倾向。”制定《反网络暴力法》的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立法应谨慎.”
现实中,网络言论被定义为寻衅滋事罪的事件也引发了争议。根据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造成严重公共秩序混乱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赵红认为,司法解释的初衷是针对在网络上发布谣言的人,但现实情况是大量网络评论者最终被当作寻衅滋事罪处理。”反网络暴力法的制定也需要考虑中国的现状.”
指导意见:准确把握侮辱诽谤的公诉条件,明确公益诉讼规则。
网络暴力目前没有确切的法律概念,司法机关通常根据其具体行为进行处罚,如刑法中的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但网络暴力要构成犯罪,情节必须严重,部分罪名是自诉。当事人还面临维权成本高、取证难等问题。
在法律准确适用方面,前述《指导意见》特别明确,对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准确适用法律。
比如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收集、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在诉讼程序规范方面,前述指导意见要求:准确把握侮辱诽谤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予追诉。网络侮辱诽谤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结合侵权的对象、动机和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实施网络侮辱、诽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一)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二)以普通公众为随意侵权对象,相关信息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造成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三)侮辱诽谤多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多次传播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传播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对网络暴力做出专门规定,但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网络暴力,应该设定和增加相关条款或做出司法解释,而不是创造新的罪名和新的处罚类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家友举例说,比如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网络暴力,刑法可以增加条款,明确认定这种情况构成侮辱或者诽谤,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明确网络暴力的司法适用。
学者:平台应制定管理网络风暴的规则,建立实时检测预警机制。
网络暴力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它正在逐步升级。2019年《社会蓝皮书》数据显示,每三个成年人中就有一个遭受过网络暴力;每两个未成年人中就有一个遭受过网络暴力。
在法律救济方面,上述意见明确提出,应当依法适用侵害人格权的禁止制度: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而未及时予以制止的,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 并且他依据《民法通则》第99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侵害人格权的禁令。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预防和遏制网络侵权,是现代法制面临的严峻挑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黎明曾在接受该报专访时指出,如果任由网络侵权的后果蔓延,受害者的权益将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对受害人最有效的救济是及时制止和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这也是民法典中禁令制度救济功能的重要体现。
王黎明说,在互联网和高科技时代,法律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是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成为“公害”。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如何强化信息收集者、分享者、大数据开发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防止信息泄露等损害的发生,是民法典人格权应当发挥的重要功能。
“民法典的规定在积极预防网络暴力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施家友直言,虽然《民法典》的网络侵权规则有了很大的完善,但仍然无法掩盖其局限性:平台责任基本上是事后责任,属于不作为侵权的一种类型。现在网络暴力的很多问题在于提前主动预防,平台不应该简单的先通知再采取被动措施。
同时,上述意见还明确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则:网络暴力损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未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大量违法信息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没有网络平台,就没有网络风暴。”在网络风暴管理对策方面,施家友建议,从平台角度,制定详细的网络风暴管理细则,推动行业治理,与其他平台一起曝光典型的网络风暴账号;从监管部门的角度,也需要加强治理,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对网络暴力的强大震慑,形成公众对网络暴力的一致谴责,是极其重要的。”
同时,网络平台还应具备实时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网络暴力风险相关新闻话题等信息评论链接的监控。“应建立快速有效的受害者投诉调查机制,协助受害者采取相应的保护机制,并及时向网信办、公安部门等监管部门举报,保留证据配合调查。”施嘉友说。
责任编辑:蒋晨锐图片编辑:施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