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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_中国政库

国办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_中国政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5月31日

(本文已删除)

国务院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一年。2023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新时期新进程的立法工作。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为党和国家事业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要坚持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推动新时期新程序下的立法工作展现新气象、取得新成效、取得新成效。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要理论创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的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战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新时期新进程的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法治保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全面推进民族工作各方面法治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突出立法重点,以优质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分析推进中国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满足急需,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

在加快构建发展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关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修订后的仲裁法。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修订铁路法、修订渔业法、修订电信法、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计量法、修订对外贸易法、修订会计法、修订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税收征管法、修订商业银行法、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保险法。准备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准备修订道路运输条例。

在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档案法实施办法。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海关法、统计法、办公用房保障法、监狱法、律师法修订草案。准备制定政府数据共享条例,准备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规章备案。完善民族工作法制。促进国家反腐败立法。

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弘扬文化自信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学位法草案、学前教育法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准备制定生物技术研发安全管理条例,准备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在增进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社会保险条例,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药师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拟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生物医药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修订《城市供水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

在促进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邀审议了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和能源法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和水资源保护条例。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案草案和国家公园法草案。准备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准备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在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法草案和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空。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空。准备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准备修订国徽外用办法。完善网络犯罪防控法律体系。

抓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中涉及的立法工作。

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议。

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相关国际条约审议工作。

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要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议任务。

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将继续研究论证。

三、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健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制,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机制,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立法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各个方面,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把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和交办的重大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及时向党中央报告,立法工作计划和重大立法项目要按要求提请中央审议。在重要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与党的领导有关的工作的法律地位,审议重要法规草案应当说明贯彻党的领导要求的情况。

加强政府立法和NPC立法之间的协同作用。积极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的衔接,认真做好法律案审议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在起草法律草案时,应当主动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联系和沟通。法律明确要求配套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要求作出规定,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NPC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听取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NPC代表的意见,把NPC代表建议的办理与立法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

我们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法制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统一,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国家重大改革。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坚持民主立法,加强立法调查研究,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声、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坚持依法立法,在各项法律法规中体现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认真贯彻新修订的立法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统筹立法、废释编改革,加快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注重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充分发挥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改进和加强备案审查,坚持“事事有必要、有备而来、有错必纠”的原则,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大审查力度,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更好地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继续提高地方立法水平。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推进精细化立法建设,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互补性和探索性。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制度,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工”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必须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和盲目立法。要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认真总结区域协同立法创新的实践经验,提高区域协同立法水平。

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教育引导立法工作队伍始终坚持用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继续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有计划地组织专题培训,丰富实践平台,做好高素质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大力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必要的工作力量,不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实践能力。

四、强化责任,切实落实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任务落实,充分发挥立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国家工作各方面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

起草部门要认真履行起草职责,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协商。涉及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税等相关部门同意。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难以解决的重大意见分歧要按程序及时上报。要加强与司法部的沟通,及时报告征求各方面意见情况、重大意见分歧及其协调处理情况。

司法部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立法项目的审查和控制,加大统筹组织协调力度,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对急需出台的重大立法项目,要协调力量,提前介入,加快推进,必要时联合起草上报。要严把审查质量关,确保法规草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遵循立法法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要求。要整体推进立法项目,加强咨询研判和督促指导,确保按期提交审议。要加强立法的协调,善于在矛盾焦点上“开刀”,避免因个别意见不一致而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经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和起草部门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国务院2023年立法工作规划中规定的立法项目和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件(17件)

1.粮食安全法草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起草)

2.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控局起草)

3.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起草)

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5.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6.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自然资源部起草)

7.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起草)

9.学位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10.学前教育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11.海关法草案(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起草)

12.能源法草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起草)

13.原子能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局起草)

14.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和财政部起草)

15.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16.仲裁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7.《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国家保密局起草)

准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修订后的铁路法、修订后的渔业法、修订后的电信法、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计量法、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修订后的会计法、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修订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修订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修订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修订草案、人工智能法修订草案、药师法修订草案、医疗保障法修订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修订草案、国家公园法修订草案、耕地保护法修订草案、危险品法修订草案。

二。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17件)

1.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起草)

3.国务院直辖市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4.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5.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密码局起草)

《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国家档案局起草)

7.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版)(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

8.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家网信办起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退伍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10.《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起草)

1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

12.《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13.《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1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起草)

1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务局起草)

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

17.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

准备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政府数据共享条例、生物技术研发安全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生物医药新技术临床研究转化应用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拟修订《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备案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徽图案对外使用办法》。

三。有待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立法项目。

2.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相关立法项目。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责任编辑:柴敏懿图片编辑:乐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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