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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探店“美食”,当心被网络营销“割韭菜”_舆论场

法治日报:探店“美食”,当心被网络营销“割韭菜”_舆论场

近日,上海的王先生在网上刷到某平台某高端餐厅的短视频,声称可以“打卡”700多元的高端海鲜自助餐,波士顿龙虾、鲍鱼、牡丹虾等食材无限供应,一对一“管家服务”。

心动的王先生按照博主的推荐来到店里消费,却发现视频中并没有诱人的牡丹虾和牡蛎虾。帝王蟹和波士顿龙虾也大幅减少,只限量供应一些“下脚料”。一对一的优质服务并不存在,下一单要等很久。

就餐体验与博主宣传的内容严重不符。王先生觉得店家涉嫌虚假宣传,于是搜索了一下点评软件。搜索结果显示,只有前几页是一些美食博主的好评,后面是消费者吃完后给出的差评,并声称探店的博主“只是烂饭”(也称“只是烂钱”,是指网络博主通过接收一些损害口碑的虚假宣传或广告赚取“黑心钱”)。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流量的重要性。很多商家通过网络名人的探店形式引流,催生了很多‘探店博主’。”北京市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菲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从最初的“吃货指南针”,到现在的“拿钱办事”,割粉丝“韭菜”,恶意差评,吃“霸王餐”,网购行业背后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只有人均1000元的餐厅才有的味道,在这里人均不到100元就能尝到!”“没有人比他的家人更了解广东茶点。吃了第一口,你会发现之前的都白吃了!”“我在这家店花了几万块钱,所有的菜都是我吃出来的。我可以教你几百块钱吃回去!”……

活跃在某社交平台的网友“momo”是一位美食爱好者。有一段时间,她经常刷同城美食店的视频,那里的菜品极其诱人,博主的推荐极具煽动性。所以,她跟随探索商店的博主的脚步,尝试新的餐馆。

“吃过几次,发现除了生意好的老店,其他基本都会‘踩雷’。”这位网友说,时间久了,她得出的结论是,这些探店视频都有类似的套路:每个视频的滤镜都很重,色差巨大,博主表情夸张,文案也夸张描述。

网友豪饕餮也爆料称,自己关注了几个粉丝众多的美食博主。有一次他偶然看到两个博主逛店,推荐同一家餐厅,发现他们所谓的“实拍”中的美食品种、陈列、拍摄角度都一模一样。“至少自己尝试一下,分享一下。太过分了!”网友直言差点上当,黑了这些博主。

在福州从事网络名人孵化相关行业的陈女士说,有些探店视频不需要亲自出镜,只需要拍摄餐厅的菜品,加上博主后期的解说和配音,就可以剪辑成片段。所以有些博主因为日程排得满满的或者省事,店家直接准备图片和视频和博主谈合作。价格谈妥后,博主以亲临店铺的口吻发布视频。“其实这些店自己都没去过。”

另一位网友“小队长”也分享说,他遇到的最好笑的事是,当地一家新餐馆原计划年底开业,但因为当时疫情,只能推迟。但在新店开业前,她刷到了一个探店博主发来的所谓“探店实拍”,让她大呼疯狂。

“很多商家和网络名人达成合作协议,网络名人出现在镜头里拍摄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商家付费。在这种情况下,‘人才进店’应该是一种广告行为,需要在视频中如实描述商品。面对这种广告‘种草’视频,广大网友朋友要更加冷静理性消费,谨慎‘种草’,理性‘拔草’。”刘子菲说。

今年5月1日,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经验分享、消费评价等方式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并附有购物链接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明确注明“广告”。

因此,出现在媒体平台上的各类短视频、探店视频,只要附有可直接购买的链接,都应明确标注“广告”二字,方便消费者识别,不误导消费者。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此,如果视频中存在虚假价格和过度承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逛店博主在明知和应知宣传内容虚假的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逛店博主对餐厅不切实际的“花式”好评外,还有一种是部分逛店博主对商家的恶意评论,导致商家信誉受损,导致营业额下降。

“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商家的名誉权,但类似情况的界定相对困难。”刘子菲解释说,因为逛店博主也是消费者,他们有权客观真实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这也是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如果其发布的内容严重失实、带有侮辱性和严重贬义,给商家造成损失的,可能需要承担侵权造成的法律后果。”

另外,几次自媒体平台,有博主以认为商家在推广视频为由,要求商家免费,也有博主以要发布虚假视频为由,向商家索要财物。刘子菲表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的形式强迫商家向其提供财物,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责任编辑:周子静图片编辑: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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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法治日报:探店“美食”,当心被网络营销“割韭菜”_舆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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