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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规范GDR发行:需上市满1年,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_牛市点线面

沪深交易所规范GDR发行:需上市满1年,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_牛市点线面

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进一步规范。

6月3日晚间,为进一步优化互联存托凭证业务机制,做好GDR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全面实施注册制的衔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也拟修订《深交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9日。

整体来看,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都是八章134条。新修订主要有三点:一是明确了GDR在境外发行上市应满足的条件;二是明确了新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对应的GDR的审核安排;三是加强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

5月16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将发行GDR新增基础股票纳入注册管理,交易所将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进行审核。

发行需要上市满一年,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

在发行条件方面,沪深交易所明确,上市公司基于境内新增股票发行境外上市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

具体来看,沪深交易所明确了四个条件:一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一年,有重组上市的,为重组上市完成后一年。

三是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a股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

四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募集资金要在八个时点到账。

在审核和信息披露方面,沪深交易所明确了各项审核事项的主体和程序,规定了上市公司申请境外证券交易所GDR上市应及时披露的进度。

具体来看,沪深交易所均规定,本所上市审核机构对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同时,上市公司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的申请和受理、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的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审核意见、会后事项、审核、中止和终止审核、审核相关事项适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再融资审核规则》及其他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沪深交易所已明确,上市公司申请GDR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应在八个方面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一是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二是向境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三是被境外权威机构接受或有条件接受;四是接收境外权威机构的问询和上市公司的回复;第五,海外当局做出审计结果;第六,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上市;七是募集资金到账;第八,其他重要发展。

国内企业“出海”的监管体系和规则不断完善。

今年以来,国内企业“出海”的监管规则和相关配套指引不断完善。

5月16日,证监会发布《指引》,支持具有一定市值和较高规范运作水平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营业务领域,满足境外布局和业务发展需要,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境内上市公司向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新增基本股份登记申请,境内证券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登记。中国证监会可以合并登记备案。”《指引》进一步指出,“境内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场再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发行新增基本股份的登记程序与首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相同。”

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六项规章制度,并于3月31日起施行。

具体包括《管理试行办法》和五个配套指引,分别是《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第1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第2号: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第3号:报告内容指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当时表示,境外上市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对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发展、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发展新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国际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不确定因素增多。在此背景下,境外上市监管规则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表明国家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扩大开放的方向,支持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与全球投资者共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的愿景和目标。只要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无论去哪个市场,都不会受到影响。证监会和相关主管部门会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给予支持。”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时表示。

当时,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分析和跟踪评估,不断将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并适时将《管理试行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构建完整的境外上市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责任编辑:孙扶图片编辑:沈轲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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