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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刑满释放的男子冒充女生加好友,网络猥亵多名女童获刑12年

刚刑满释放的男子冒充女生加好友,网络猥亵多名女童获刑12年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宣判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据上海市二中院介绍,张某某,1982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长期无稳定工作。2020年1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2022年3月,刚刚刑满释放的张某某不思悔改,再次将邪恶的目光投向中小学女生。

同年5月,张某某发现很多学校使用钉钉系统进行网络教学,于是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了一个钉钉账号,通过搜索进入小学和初中的聊天群,并通过冒充女生的方式添加未成年女生为好友。6月至8月,张某某诱骗多名9至11岁女童拍摄私处照片或视频,通过钉钉发给其。

相关图片和视频被家长发现后报了警。2022年8月11日,警方在其住处将张某某抓获。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构成猥亵儿童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多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基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控辩双方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的意见,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网络猥亵,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社会影响较小,没有通过传播、出售这些照片、视频获得利益。因此,原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主观恶性极大,应予严惩。

2023年5月25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标准。其中,第九条应当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量刑,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张某某系同类犯罪的累犯,且被害人均为不满12周岁的女童,依法应从重处罚。

关于犯罪性质,上海市二中院认为,网络淫秽行为是淫秽犯罪的一种形式,具有辐射面广、危害性大的特点。虽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身体接触,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但仍然会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拟世界的淫秽犯罪是什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张华表示,与传统的面对面实际接触淫秽犯罪不同,在虚拟世界中通过网络实施的淫秽犯罪,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在同一物理空房间,没有身体接触,但仍构成淫秽行为。

刑法规定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猥亵被害人,强迫或者欺骗被害人猥亵行为人或者第三人,也包括强迫或者欺骗被害人本人猥亵。淫秽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社会危险性将呈几何级数增长,且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广泛性,将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进一步惩治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两高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对网络淫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为满足性刺激,利用网络社交工具诱骗或要求多名儿童拍摄敏感部位的照片或视频供其观看,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其系同类累犯,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

这里需要提醒家长和孩子的是,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不完全的阶段,辨别能力相对较弱,而网络具有虚拟性、超时空、高度自由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青少年在网络空中容易脱离成年人的约束和教导,从而增加了在网络中受害的概率。因此,未成年人要加强个人防护意识,学会识别网络中的真假,在父母的指导下安全上网,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高文图片编辑:金洁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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