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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伤霸凌者被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复议,湘西州检察院维持原赔偿决定_一号专案

刺伤霸凌者被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复议,湘西州检察院维持原赔偿决定_一号专案

湖南吉首因刺伤恶霸被拘留336天的少年小姜被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300多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00多万元。今年2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小姜共计20余万元。小姜不服赔偿决定,申请复议。

5月30日,本报从该案代理人、北京R&F律师事务所王彦涛处获悉,小江已于近日收到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法院认为,此前的刑事赔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和赔偿项目适当,予以维持。根据规定,小姜的国家赔偿数额调整为2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仍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计算,为73397.52元。

湘西人民检察院认为,小姜要求提高赔偿比例于法无据;对错案承办人责任的要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请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律师费等损失16万元,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湘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这次调整赔偿,是因为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每天436.89元计算,比以前略有提高。

二年级少年刺伤恶霸,被拘300多天后无罪释放。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9年5月17日,湖南吉首第二中学校区男厕所内,未满15岁的初中生小姜被同年级15名同学殴打。混乱中,小姜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将自己的三名学生捅伤,其中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事故厕所

2020年7月7日,吉首市人民法院认定小姜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小姜故意伤害罪,小姜于当日被宣告无罪。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2022年10月27日,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2022年11月9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2022年12月,小姜决定申请国家赔偿。

要求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公民人身自由侵权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300余万元,并要求原案件承办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报纸刊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启动问责程序,对原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抗诉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依法追究责任或移送纪委、监察局追究责任。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决定

2023年2月10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法院决定赔偿小姜人身自由13753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769.12元(共计20万余元)。在侵权范围内,为小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申请国家赔偿复议后,检察院调整部分赔偿数额。

小姜不服上述刑事赔偿决定。2023年3月11日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湘西州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本案代理律师王彦涛指出,在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问题上,小姜一审被判无罪后仍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限制,在进行赔偿时应考虑到这一点,并适当增加精神抚慰金;日赔偿的标准在作出决定时应参照2022年职工日工资计算;应完善小静精神损害赔偿比例的计算。

对此,前述刑事赔偿决定书表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在被羁押336天后,赔偿小姜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38.24元(409.34元× 336天),是正确的。

小姜诉称,自己在抗诉期间虽未被检察院羁押,但仍造成了精神损害,且系未成年人,应增加未被羁押期间的精神损害赔偿。湘西检察院认为,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湘西自治州检察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姜被无罪羁押336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给人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生命健康赔偿总额的50%以下(含本数)酌情决定。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小江精神损害抚慰金68769.12元(137538.24×50%),在侵权范围内为小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正确的。小姜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人身自由赔偿的50%,显然太低了。要求提高赔偿比例于法无据。

此外,湘西自治州检察院认为,请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律师费等损失16万元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不予赔偿正确。办案人员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对原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处理,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在赔偿程序中不予正确审查。

《刑事赔偿决定书》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自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每日436.89元计算。综上,小姜人身自由赔偿金调整为146795.04元(336×436.89),精神损害赔偿金调整为73397.52元(146795.04×50%)。

湖南省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吉首市人民检察院〔2023〕1号刑事赔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和赔偿项目适当,本院予以维持。小姜人身自由赔偿金调整为146795.0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调整为73397.52元。

责任编辑:崔烜图片编辑:李晶昀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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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刺伤霸凌者被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复议,湘西州检察院维持原赔偿决定_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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