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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遇房内老人拒绝搬离,法院为何判业主无法享有居住权_长三角政商

买房后遇房内老人拒绝搬离,法院为何判业主无法享有居住权_长三角政商

顾某在浙江嘉兴购买二手房后,因原房东费的父母拒绝迁出,原房东赵某要求立即交付房产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但全部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5月30日从嘉兴市南湖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房主顾不能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益,原因是法律优先保护两位老人的居住权益,两位老人有权拒绝腾退。

一审判决后,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1998年,费大爷与女儿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费大爷出资三分之二,女儿费出资三分之一。房子登记在费的名下。2008年3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两位老人中的任何一方在生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不得擅自出售该房屋。2019年5月,费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赵某。赵某在购买房屋时,明知房屋内长期居住有老年人,同意将租金返还给费某,并按照费大爷夫妇继续居住的状态完成房屋交付。2021年4月,赵某将房屋出售给顾某,顾某面临“买了房却拿不到房”的尴尬,起诉原房东赵某立即交房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在交易时,顾也了解到该房屋内有人居住,但并未前往该房屋查看。他只听了费到期可以空出一方的话,与赵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法官认为,费擅自处分房产侵犯了其父母对该房屋的居住权,构成违约。购房人顾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赵某与费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赵某与顾某之间的合同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购买了一套所有权有限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优先保护房屋上已经设立的居住权益,顾不能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但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顾可以通过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方式寻求救济。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征求了费大爷夫妇的意见。费大爷坚持维持现有住房情况,不同意搬出。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费大爷夫妇的唯一住所,两位老人享有该房屋的基本居住权,属于人身权益范畴,应优先于财产权益予以保护。而且两位老人都80多岁了。如果他们决定退休,将对他们的基本生活权利产生很大影响,因此他们有权拒绝退休。

法官表示,“老有所居”是法院运用审判职能保障民生的重要问题。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被视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本案判决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出发,充分发挥了居住权扶弱惠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责任编辑:谢春雷图片编辑:朱伟辉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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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买房后遇房内老人拒绝搬离,法院为何判业主无法享有居住权_长三角政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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