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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欠当”的凶杀案:男子30年前被判死缓再次申诉,吉林省检曾建议再审_一号专案

“死刑欠当”的凶杀案:男子30年前被判死缓再次申诉,吉林省检曾建议再审_一号专案

刘雪枫在犯罪现场附近。

在吉林省检察院决定向吉林高院发送再审建议书4年多后,没有等到进一步消息的刘雪枫,日前再次向吉林高院提出申诉。

他被法院认定为1991年一起杀人案的凶手,在当时影响恶劣——受害人是一名校警,被捅了30多刀,左右脸颊被割了六七厘米长。法院一审判处刘雪枫死刑。二审虽仍认定其“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但认为死刑“量刑不当”,死刑予以减刑。

救了他们一命的刘雪枫和他的家人多年来一直在抱怨。1995年,吉林省高级法院受理了父亲刘的上诉,并于1998年作出驳回通知书。2009年,刘雪枫在几次减刑后被释放出狱,并继续抱怨。2018年,吉林省检察院考虑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向吉林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然而,此后案件一直没有进展。

目前,律师事务所的高、杨澜律师正在为其免费代理。经过研究案卷和实地走访,他们已于日前向吉林高院递交了申诉材料。律师认为,除了原审判决中刘雪枫的供述,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或口头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刘雪枫的罪行,本案不能排除对真凶的合理怀疑。

一起“残忍”却“死刑判决不当”的谋杀案

刘雪枫出生于1970年。中学没毕业,他就成了松原扶余市三岔河镇的一名保育员。21岁时,刘雪枫的生活发生了变化。1991年8月1日21时40分左右,三岔河镇第一中校民警辛某某在学校外的胡同里被害。他被捅了30多刀,左右脸颊也被刀划开。

刘雪枫告诉该报,事发后,当警方走访周边地区时,他主动向警方提供了证词,称他在路上遇到了辛某某。当时他从未婚妻家出来回自己家,和辛某某还有一个骑自行车的男人路过。然后遇到一个熟人,跟他打了个招呼就回家了。

随着警方的调查,刘雪枫成了嫌疑犯。1991年11月15日,刘雪枫“因谋杀罪被拘留和审查”。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1985年《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和1991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的规定,刘雪枫是在当地犯罪且身份明确的人,不适用收容审查措施。根据法律,他应该“采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其他法律措施”。然而,1991年11月15日至11月27日,刘雪枫处于被收容审查状态。

1991年12月4日,刘雪枫被逮捕,后由吉林省检察院白城分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2年11月6日,白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共两页,不足一千字。

根据一审判决,白城中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1年8月1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因琐事与其未婚妻张某某家发生口角,一气之下从其家中走出,同时与迎面而来的三岔河一中民警辛某某发生碰撞,后发生口角。被告人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按着辛的背部、胸部连刺数刀,再在辛的面部两侧各划一刀,致使辛死亡后立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辛某某死于大量失血,气血胸。

判决书认为,上述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物证为证。虽然被告刘雪枫推翻了原来的供词,但证据足以证实这一点。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不尊重国家法律,仅因行走中发生碰撞,持刀将被害人辛某某杀害,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杀死对人民不愤怒的罪犯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院审判委员会于1992年第38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审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以被告人刘雪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一审宣判后,刘雪枫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包括,没有时间作案,指认的凶器不符。他的辩护人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雪枫犯了罪。

二审没有开庭。1993年8月31日,吉林高院经书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持尖刀杀害辛某某的事实有证人张等人证实,有作案时间,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证据,足以证实实施了犯罪,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二审判决书,吉林高院认为,“刘雪枫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果断准确,但没有维持一审判决,而是判处刘雪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将死刑改判为缓刑的理由是:“但根据本案情况,量刑不当。”

2018年,吉林省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出狱后继续申诉,吉林省检一度建议再审。

被白城中院和吉林高院认定为“杀人手段残忍”的刘雪枫,从尸检报告中可见一斑。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辛某某被刺30余刀,胸部8刀,左右脸颊被割出六七厘米长的口子。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实行“严打”刑事政策,本案一审判决书中援引的《关于加快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于1983年通过。在此背景下,法院一方面认定该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另一方面认为死刑“量刑不当”,被认为是“留有判断余地”。

刘雪枫告诉该报,他和辛某某互不认识。案发后,他从别人口中得知,遇害的辛某某是镇上的一名警督。“他们彼此不认识。他们怎么会因为互相碰了一下就捅了人几十刀,割了脸?我被迫招供了。案发前,一中发生多起盗窃案件。我怀疑是盗窃团伙报复,否则不会有这种仇恨。”

二审判决生效后,刘雪枫被投入吉林公主岭监狱服刑。入狱后,刘雪枫继续抱怨,他的家人也四处奔走抱怨。1995年,吉林省高级法院受理了父亲刘的上诉,并于1998年作出驳回上诉通知书。

驳回上诉通知书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被告人多次供述。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证据,认定属实。审理认为,你(刘)提出没有杀人,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你还提出刘雪枫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下认罪的,经查也是没有根据的。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那以后,刘雪枫和他的家人一直在抱怨,但收效甚微。刘雪枫说,后来,管教拒绝给他发申诉材料,只劝他认罪,安心服刑。

经过多次减刑,刘雪枫于2009年7月21日被释放出狱。

出狱后,刘雪枫重返工作岗位,成为一名托儿所工作人员。他说,他后来通过媒体了解到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冤假错案已经得到纠正,于是聘请律师调出案卷,再由他当刑警的叔叔分析研判,整理申诉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

2018年8月,吉林省检察院对刘雪枫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称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向吉林高院发送再审检察建议书。刘雪枫说,此后,吉林高院的法官联系他做笔录,但此后再无消息。

后来,刘雪枫决定向北京商泉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所有的不法分子援助计划,如吉林刘中林,都得到了该计划的免费援助。本所研究故意杀人案卷宗后,决定予以协助,并委托高、杨澜律师代理的申诉。

那年,律师和刘雪枫(戴着帽子)参观了犯罪现场附近。

再次上诉吉林高院。

杨澜告诉该报,他们最近通过访问犯罪现场和研究案卷材料重新整理了申诉材料,并已提交给吉林高院。

根据律师申诉代理意见,在原审判决中,除刘雪枫的供述外,全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或言词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刘雪枫的犯罪,本案不能排除真凶的合理怀疑。

申诉机关的意见认为,根据1993年4月5日侦查人员出具的办案说明,所谓“刘雪枫作案时穿的中山装”并没有鉴定被害人的血迹,也没有反映是否有血迹。

关于他在犯罪时穿着蓝色中山装的说法,刘雪枫告诉该报,他当时是被引诱招供的。“因为中山装是深色的,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证人没有在我身上看到血迹。事实上,那天我穿着一件白衬衫。这么热的天不可能穿中山装。”

证人张某军作证称,案发后,刘雪枫由北向南走到三育路时,刘雪枫主动与他打招呼,他才找到刘雪枫。

此外,律师通过梳理随案调取的证据材料发现,该案中的证人证言可分为四类:关于案发时间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和报案;关于刘雪枫被害当天情况及事后表现的证言;刘雪枫的狱友铭心的证词;根据刘雪枫的供词询问的其他证人的证词。也就是说,没有直接证人可以证明刘雪枫犯了罪。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遗留有不属于被害人的铜刀鞘和红色木抹刀。侦查人员已提取,具备获取指纹信息的条件,但案卷中没有相关物证。

案发后,公安机关还采集了、姚等人的指纹。律师认为,侦查机关采集指纹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比对。比对的前提是犯罪现场提取的指纹样本。但在现有的资料中,无论是结果还是样本都没有可比性。

关于作案工具的数量和特点,刘雪枫在侦查阶段共记录了9份讯问笔录,并至少做了5次不同版本的供述。

共向刘雪枫移交了10份讯问笔录,包括9份调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和1份审查和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其中,在第一次和第三次讯问笔录中,刘雪枫声称自己是无辜的。从审查起诉阶段到一审、二审,刘雪枫均不认罪。

关于作案工具的数量和特点,刘雪枫在侦查阶段的9份讯问笔录中,至少有5份不同版本的供述。律师认为,刘雪枫一方面作了有罪供述,另一方面在作案工具数量、特征等关键事实上无法形成稳定的供述,而是前后矛盾、不确定的,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同时,凶器的来源和去向最终也没有查出来。

至于作案工具的种类,该案三份鉴定结论也不一致。1991年8月7日扶余市公安局技术科出具的认为凶器为“一件单面刺器,另一件双面钝刺器”的尸检笔录,1991年12月27日白城区公安局出具的工具痕迹分析意见书,1992年5月14日白城区公安局出具的复核检验意见书

律师对后两种意见提出质疑。根据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1980年《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本案不属于应当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情形。但第一次鉴定结论作出后,时隔近5个月,又提交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审查检验。同时,未依法说明要求复检的理由。

此外,律师认为,行凶者能在短时间内迅速造成胸部、腹部、两侧肋骨、背部、面部30余处伤口,不排除本案是具有报复性质的团伙作案的合理嫌疑。

责任编辑:马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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