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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小说人物二创案延宕7年:终审改判侵权,同人作品可付补偿再版_一号专案

金庸小说人物二创案延宕7年:终审改判侵权,同人作品可付补偿再版_一号专案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金庸诉此间少年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这起历时7年的知识产权案,因不构成侵权而二审改判,引发学界和产业界对同一人作品创作边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所谓范作品,一般是指利用已有作品中相同或相近的人物形象创作的新作品。《此间的少年》(以下简称《此间》)是由郭靖、黄蓉、令狐冲等数十位金庸笔下的同名人物创作的网络文学,剧情为现代校园的青春故事。2002年出版时,该书以“神雕侠侣的大学生活”为副标题进行宣传。2016年,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受理了金庸的诉讼,被认为是“阿迷作品第一案”。

二审判决在国内首次确认金庸小说《人物肖像》受著作权保护,突破了很多人对著作权保护边界的认识。甚至有人认为这可能会“颠覆整个粉丝文化产业”。

同人小说的青少年在这里,2002年版。

二十年前作品冷案:金庸起诉同人小说抄袭。

早在200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的理查德在国外时,就决定创作一部以许多作品中的人物为特色的小说,如《射雕英雄传》、《八条龙》、《笑傲江湖与神雕侠侣》。这部名为《这里》的小说,以宋代嘉佑年间虚拟的汴京大学为背景,讲述了郭靖、令狐冲、乔峰、杨康、段誉的青春校园故事。书中人物与金庸小说中的人物相似,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故事内容是现代叙事。比如化学系大一的郭靖,骑车偶遇物理系大一的黄蓉,然后每天给他打水、煮饭、倒垃圾,最后结婚。段誉对来自单亲家庭的王语嫣展开了一系列追求,均未成功。

《这里》最初在网上出版,获得了出版社的青睐,2002年首次出版,并以“神雕侠侣的大学生活”为副标题进行推广。2009年,在中国作家协会的指导下,中国作家出版集团、小说选刊、中文在线联合举办了“网络文学十年盘点”,Here获得了十大优秀作品。杨志,笔名“江南”,曾一度名满天下。到起诉时,《这里》已经出版了几个版本,发行了数百万册。

2016年,金庸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称此处描述的人物名字均来源于上述四部作品,人物关系、性格特征、故事情节与作品有实质相似,属于抄袭,侵犯了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人物商品化权等权利。,并且基于其作品的高人气,理查德盗用了上述作品的原创元素,获利颇丰,阻碍了。

当年,金庸(真名:查)诉江南一案在知识产权领域备受关注。对于《此间》所用金庸小说中的元素是否抄袭金庸作品,不少学者写文章发表看法。

认定侵权作品的公认公式是“联系+实质相似”。作为一个金庸迷,毫无疑问理查德接触到了他的作品。那么,作品“实质相似”的认定就成了关键。

至于什么构成“实质相似”,一、二审法院都是分析金庸起诉的“由人物姓名、性格特征、关系等要素构成的整体人物形象,以及相关的故事情节”。

首先,就情节而言,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此处不构成实质相似。

二审法院认为,情节是小说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通常由多种要素构成,如人物设定、人物关系、场景、故事发展线索等。剧情可以是比较抽象的故事总结,也可以是比较具体的细节呈现。如果具体情节具有独创性,描写充分,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抽象的情节可能是不受保护的“思想”,也可能是受保护的“表达”。

二审法院认为,《Here》与查的四部涉案作品相比,故事情节在时间空背景上有所不同,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和事件、具体故事场景的设计和安排、故事的内在逻辑和因果关系均有所不同,故两者的表述不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因此,查涉案的四部作品中相应故事情节的著作权并未受到侵犯。

一审和二审的分歧在于:“脱离故事情节的人物姓名、性格特征、关系等要素构成的整体人物形象”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表现形式?即如果三者不被保护,即使在涉案作品中相同或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这里的男孩》的后续版本

第一种情况:抽象的形式相似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似的欣赏体验。

根据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著作权法有一个基本理论:“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原创表达”。“也就是说,对于文学作品中人物的名字、性格特征、关系,要么是思想,要么是表达。如果带入剧情,就是表达的一部分。如果完全不带入剧情,那就是思想。”著名知识产权学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千介绍。

在相关司法判例中,作品的名称、标题不构成原创表达、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王千在《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写道,“单独存在的文字、词和词汇的简单组合应当留在公有领域,成为创造的基本材料”。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央视制作了一部与《舌尖上的中国》同名的纪录片,被诉侵权。法院认为,标题本身不含任何思想内容,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属于作者思想的特殊表达,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个行业共识是,人们的名字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人物关系也是如此。在此前的《诉景M .郭案》中,判决认为,“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外貌、性格、品质,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母女关系等,均属于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审法院在Here一案中认为,“在文学创作领域,文章、作品以小说为例,其内容主要由人物、情节、环境三要素构成…没有具体故事中人物的姓名、关系、性格特征等简单要素,往往很难形成具体的表达。”

一审判决书引用了教授在《范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初探》(发表于《中国版权》2017年第3期)一文中的观点。“仅仅使用从具体剧情中提取的角色名称、简单的性别特征、简单的角色关系更多的是为了识别符号,很难与原著形成实质性的相似。”

在接受该报采访时,王千进一步解释说,“只要从这里挑选一段,然后一个一个地给它重新命名。黄蓉改为张三,郭靖改为李四,乔峰改为王五等。角色名改了之后,我不相信有哪个读者看完之后会联想到金庸的小说。这说明这里和金庸作品唯一的联系就是人物的名字,带有一些泛化的人物和关系,应该算是不设防的思想。”

为了解释侵犯版权的典型表现,王千还举了此前的“琼瑶诉郑铮案”为例。“郑宇的剧本使用了与琼瑶小说完全不同的角色名,但主要情节是一样的。看过《梅花烙》然后一起去《宫锁》的人都知道,这个情节出自《梅花烙》。这种情况就是侵权。”这里”正好相反。只要改了人物名字,就完全断绝了其与金庸小说的一切联系,所以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此间》与查作品仅在人名、人物关系、性格特征、故事情节等方面存在抽象的形式上的相似,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不构成实质上的相似。

这符合很多专家的观点:人物、性格、关系等要素属于公共素材范畴,不能垄断。这些要素只有在一系列故事中得到充分、清晰、具体、独特的描述,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审法院在认定Here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同时,认为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理查德及被诉出版社按照Here历年出版版税的30%向金庸支付168万元及诉讼费20万元。

关于书的淘宝简介。

颠覆性判断:整体人物形象被公认为受保护的“表情”

一审判决后,金庸和杨志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2018年10月30日,金庸先生在港去世,其继承人林乐怡参加诉讼。5年后的2023年4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裁定,Here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维持赔偿总额18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此间的少年》中的大部分人物姓名出自查的四部涉案小说,主要人物的性格、关系、背景等有诸多相似之处。虽然很难说对单个人物形象进行了充分而独特的描述,但总体来看,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群体形象,都体现了查在人物的姓名、性格特征、关系、背景等方面的选择和安排,可以认为描述充分、具体到足以形成内部要素之间逻辑联系较强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规定。进而得出《此间》对金庸四部作品中人物姓名、性格特征、关系的抄袭属于著作权法禁止的抄袭行为。

事实上,一审不侵权判决下达后,也有不同的声音。如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孙、桂、三位律师在媒体《知识产权》上撰文称,文学作品中的人物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创表达。“就人物而言,单一的人物姓名或者性格、人际关系简单的人物,显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然而,当人们提到一个角色的名字时,他们真正想传达的是丰满的人物,如人物特征和与其他人物的关系…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立体丰满的人物,而不是单调的名字。如前所述,这些人物是原告小说原创表达的重要组成部分。后面的引用,不管用的词是郭靖、靖哥哥还是郭大侠,只要细节包括人物关系、情节足以让观众的脑海里浮现出原著中特定人物丰富的原创表达,就进入了原著著作权的禁止范围。”

然而,在一些专家看来,对“群体肖像”和“人物形象”的版权保护是一种“颠覆”和“突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甘涛认为,如果对文学作品中的角色进行单独保护,将违反著作权法的基本法理。文学作品中的人物不同于动漫人物和电影人物,其塑造需要通过作者的文字描述映射到读者的脑海中,难以脱离思想。所以脱离了文字、情节、场景的角色,是不能独立于作品而存在的。

文联总干事张洪波认为,如果将同一人作品中的人物和关系确定为著作权法单独保护的对象,那么同一人的许多作品以及合理利用现有作品创作的新作品,很容易被指控侵权,这将产生非常可怕的社会效应。

“这是中国法院判定文学作品的‘集体肖像’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的首例。”针对二审判决,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金水在《经济观察报》发表文章称,该案判决可能颠覆整个粉丝文化产业。“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姓名受著作权法保护后,在空之间还剩下多少可供公众自由使用?

在上述研讨会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郑西庆表示,“世界文学史上大佬们普遍使用同人小说那样的先有人物和故事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想象故事的写法。”。如果把范写作定性为抄袭,那么文学史就是一部充满抄袭的作品。”

郑西庆介绍,国外有自发成立的“再创造组织”。他们用“转型写作”一词来指代范文学,强调范对已有文学作品中的情节、人物进行再创作,属于在原著基础上增加新的内容或改编,而不是无创新的复制和重复,即合理使用,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

中国作家协会网络文学中心主任何鸿表示,粉丝写作是整个文学创作中的一个重要现象。《金瓶梅》可以算是《水浒传》的同人小说,《神韵》、《悟道传空《沙僧日记》等网络作品都可以归为同人写作。网络文学的互动性特征促进了粉丝写作的发展。甚至在极端意义上,未来的文学可能不再是单一的文本,而是无限延伸的文本网络。

利益平衡:文化事业繁荣与“侵权不止”

值得一提的是,备受争议的二审判决也充分考虑了粉丝文学产业的发展。

二审法院在认定理查德等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同时,并没有按照法定的侵权责任决定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也没有像一审那样决定停止在此发布并销毁库存。还支持可以通过向金庸继承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重印Here。根据《金庸全集》中此处使用元素的比例,视情况确定具体补偿标准为再版版税收入的30%。

对此,二审法院解释称,“保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是著作权法的直接目的,但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当直接目的与最终目的发生冲突时,对直接目的的强调应该让位于最终目的的实现。知识是有历史传承的,任何知识既是最终产品,也是中间投入。对于文学创作来说,模仿和借鉴从来都是常用的手段,无论古今中外。因此,文学作品民事责任的方式不能一概而论地停止侵权,需要慎重考虑案情,充分平衡各方利益。”

论文注意到,在二审的上诉中,金庸提到Here侵犯了他对名著人物的商业化权利。《查梁勇》以独创的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和语言,塑造了郭靖、黄蓉等经典人物形象。随着作品的广泛传播,这些人物形象深入人心,在读者心目中形成了固化的形象,可以脱离原著的具体故事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正因为如此,它们具有可复制性和演绎性,也具有很高的商业使用价值。《这里》未经许可使用这些著名人物进行发布,属于典型的商业利用。”然而,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不具备对“人物商品化权”的保护,没有支持这一请求。

两级法院均认定,《这里》2002年首次出版时,副标题为《神雕侠侣的大学生活》,其本身的作品就是针对查的作品,具有明显的通过查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因此,理查德的行为是不公平的,背离了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

对于二审法院侵权不停止的判决,王千仍然保留意见,这平衡了各方利益。

“这里确实利用了金庸小说中人物的知名度,但利用知名度和利用作品是两回事,不是一个概念。利用知名度造成的‘搭便车’问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这不是著作权法要讨论的问题。”

在上述中国文学艺术协会的研讨会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IPPI)中国分会著作权委员会主席介绍,在美国和加拿大,当地法律法规对一个粉丝作品角色的司法处理原则通常被认为是“合理使用”或“公平交易”,即“合理使用”或“合理使用”。但在特定情况下也有相应的限制。比如一个人物角色的名字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仍然不在著作权规制的范围之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李扬也认为,本案真正有争议的问题是,金庸诉讼的内容如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否可以作为一种商业化的权利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此,他主张“知识产权法的政策论”,主张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原告是否主张保护商业化要素,是否付出相应的劳动和投入;允许被告“搭便车”是否会严重损害原告利益;禁止被告的“搭便车”行为将严重损害被告的言论自由和经济活动。简而言之,“不应将其过分简单化,而应兼顾垄断与竞争的关系,合理平衡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李阳说。

该报指出,二审法院也驳回了上诉人的道歉请求。“没有证据表明他的行为对上述作品著作权人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就不正当竞争而言,理查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实会导致公众混淆,但侵权行为还没有严重到需要道歉的程度,发表声明就足以消除不良影响。”判决书已经写好了。

责任编辑:陈兴王图片编辑:李晶昀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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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金庸小说人物二创案延宕7年:终审改判侵权,同人作品可付补偿再版_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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