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新闻网
最新热点新闻

网约配送员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典型案例释法:不足以认定_法治中国

网约配送员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典型案例释法:不足以认定_法治中国

针对网络合同分销商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最高法典型案例给出了否定答案。

5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6起新型用工形式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及网络合同制货车司机、网络合同制配送员、网络主播、网络合同制家政服务人员等群体。

本报讯(www.thepaper.cn)注意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式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保护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比如网上配送员和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前面提到的一个典型案例指出,由于平台企业与网络合同配送员之间的人格从属、组织从属关系较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

该案显示,2019年7月5日,徐从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入口注册为线上配送员,并订立线上配送协议。在餐饮配送业务中,该公司未向徐询问网上接单的时间。徐每周网上接单的实际天数为3-6天,每天网上接单的时间为2-5小时。根据算法规则,平台将订单信息发送给某个区域的多个不特定的经销商。徐通过抢单获得发货机会,平台根据订单向其结算服务费。如遇超时发货、差评等情况,平台核实情况后将按照统一标准扣除服务费。2020年1月4日,徐要求平台客服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平台客服拒绝,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为此,徐请求确认其自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徐与某科技公司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从用工事实来看,平台对徐接单的时间和数量没有要求,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因此,双方的人格从属关系弱于标准劳动关系。

同时,徐某虽然依托平台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但某科技公司并未将其纳入平台配送业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也未按照传统的劳动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担组织会员的义务。因此,两党之间的组织是薄弱的。

基于此,仲裁委认为,某科技公司虽通过平台对徐进行一定的劳动管理,但程度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

近年来,网络合同配送人员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其劳动保障权益如何维护频频引发舆论热议。典型意义上的案例,最高法指出,在网络合同分销行业,平台企业的网络合同分销商存在多种组织管理模式。在类似本案的模式中,平台向非特定分销商发送订单信息,对分销商的配送时间和订单数量不做任何要求,但同时平台企业制定统一的配送服务规则和服务费结算标准,通过设定算法对分销商的配送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以配送时间和客户评价作为服务费结算的依据。

对此,《关于维护新就业形式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1〕56号)明确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指出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与此类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逐步推进将此类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等制度保障范围。

最高法表示,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在区分各种情况的基础上,分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

责任编辑:蒋子文图片编辑:乐浴峰

赞(0)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网约配送员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典型案例释法:不足以认定_法治中国》
文章链接:https://sourceopen.com.cn/6682.html

本站新闻文章由机器人程序自动发布,新闻内容具有时效性,仅供参考,不具备权威性,所有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并非官方发布信息,其真实性自行判断,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误报,违法等不良信息,请联系删除.资源型信息仅供个人学习交流,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不允许用于商业用途,否则法律问题自行承担。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