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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躺车库甬道午睡被碾身亡,司机被判无罪后申请国赔_一号专案

清洁工躺车库甬道午睡被碾身亡,司机被判无罪后申请国赔_一号专案

河南安阳一名68岁的物业清洁工,中午躺在小区地下车库过道午睡时,不幸遇难。司机张海举被控过失致人死亡。被关押366天后,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海菊无罪。

2023年5月23日,张海菊的辩护律师、北京R&F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彦涛告诉本报,张海菊已于今天(5月23日)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申请国家赔偿,来源:受访者

《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张海菊请求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支付申请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59901.74元;请求医院依法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此外,张海菊要求该院在影响范围内依法公开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申请人赔礼道歉;依法追究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官和出庭检察官的冤假错案责任,其违法违纪犯罪问题移送纪委调查。

其提供的另一份受理张海菊国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显示,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已收到前述材料。

清洁工躺在车库过道午睡时被压死,司机被拘留366天。

该报此前报道称,汤阴县检察院认为,2021年9月30日12时28分左右,被告人张海举驾驶汽车进入汤阴县某小区地下车库,因其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未能提前观察到视线不佳的路况,将躺在车库隧道内的被害人碾压致死。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海菊的刑事责任。

同日,张海菊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4日被逮捕。

张海菊的哥哥张告诉该报,他驾驶的车辆在事故现场放置了一个参照物,经过近百次模拟后,很难看到参照物。他认为入库的上坡和下坡存在盲区,属于意外事故,不应追究张海菊的刑事责任。

2022年4月11日,该案一审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开庭,法庭择期宣判。2022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菊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地下车库入口隧道时,致躺着的被害人死亡,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张海菊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驾驶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海菊无罪。

一审无罪后,司机申请国家赔偿近66万元。

无罪释放后,张海菊决定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前述国家赔偿申请,申请人张海菊于2021年9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申请人张海菊批准逮捕。后于2021年11月19日起诉申请人张海菊因过于自信而疏忽大意,未能以较差的视力提前观察路况,将被害人张某清碾压致死。以张海菊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为由,向汤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张海菊。2022年10月20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张海菊无罪。

鉴于上述案件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申请人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申请人张海菊于202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申请人张海菊批准逮捕。随后在2022年9月30日,申请人张海菊被汤阴县人民法院从看守所释放,被侵犯人身自由共计366天。本案具体赔偿请求及项目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159901.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责任编辑:崔烜图片编辑:朱伟辉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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