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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转质押变相买卖京牌指标,法官:相关法律行为会被认定无效_法治中国

借转质押变相买卖京牌指标,法官:相关法律行为会被认定无效_法治中国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再质押”形式买卖京牌小客车指标的案件。最终认定涉案合同无效,要求返还相关车辆及款项。

上述案件事实表明,2019年2月,陈某与某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该公司享有质权的一辆京牌汽车所附债权转让(质押)给陈某使用。陈某向某公司支付18.5万元后,车主强行开走涉案车辆,陈某起诉某公司解除车辆过户协议,返还全部购车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某公司就涉案车辆签订的协议虽名为《车辆抵押协议》,但此前并不存在真实的基本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所附带的质押或抵押关系,且《车辆抵押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A公司)告知乙方(陈某)该车辆为抵押车辆,可能存在纠纷等风险,乙方认可购买该车辆”。本次购买经乙方现场鉴定同意,交易后双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上述说法足以说明,涉案车辆转让协议实际上是车辆买卖合同,且涉及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交易,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扰乱了国家规范管理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公共秩序,车辆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本报了解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明确禁止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出借或借用北京牌小客车。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物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车辆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涉案18.5万元应返还陈某。但陈某在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时存在过错,且已实际占有和使用涉案车辆一段时间,其要求获得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表示,对于想通过“质押”、“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公民,需要认识到此类方式扰乱了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相关法律行为不仅会被法院认定无效,还会因为自己也是过错方之一而面临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

此外,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采取“转质”、“出租”、“借用”等方式,实际上就是取得他人的小客车指标,并不能对抗司法对车主名下车辆的执行,即实际投入的车辆可能作为车主名下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也提示,对于一家从事京牌小客车变相交易的公司来说,这种行为一方面严重破坏了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也会给自身带来相关的民事权利追索纠纷。对于小客车指标拥有者来说,如果想通过“质押”、“出租”、“出借”等方式交易京牌小客车指标获利,一旦被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将面临其名下小客车指标被指标管理机构宣布无效、相关机动车被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以及三年内无资格再次申请指标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蒋晨锐图片编辑:李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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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借转质押变相买卖京牌指标,法官:相关法律行为会被认定无效_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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