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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世纪佳缘高价服务相亲未成后索赔,二审维持“有诱导、退1万”判决_一号专案

女子购世纪佳缘高价服务相亲未成后索赔,二审维持“有诱导、退1万”判决_一号专案

集成电路图

陈女士(化名)花6.88万元购买了佳缘的“婚姻保险服务”后,通过媒人的介绍认识了13名男子,但均以失败告终。此后,佳缘以解除合同为由,不再介绍她的相亲对象。陈女士认为自己被骗,遂起诉世纪佳缘广州分公司,要求法院撤销涉案合同,并提出三倍服务费的索赔。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世纪佳缘工作人员与陈女士在签订合同前的协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诱导性语言,但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所需的婚介服务有理性的认识和判断,应当明确并非一定要通过婚介服务达到结婚的结果。2022年10月下旬,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佳缘返还陈女士1万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5月18日晚,陈女士向本报反映,近日收到广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足以认定世纪佳缘为获取不当经济利益而订立涉案合同,维持原判。

陈女士表示,将继续维权,并将上诉至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花近7万买“婚姻保险服务”相亲失败,女方以为被骗

该报此前报道称,陈宁宁是80后,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她说,2015年,出于“婚姻焦虑”,她在世纪佳缘上注册了会员。2019年9月,佳缘的红娘给她打电话,加了她的微信。之后,媒人不时给她发会员活动、好友等信息。

2020年,陈女士得知佳缘有一项“婚姻保险服务”,感动不已。

媒人向陈女士(化名)推荐了“婚姻保险服务”。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年内,佳缘提供12人与陈女士见面,费用共计68800元。如果在合同期内,陈女士是以佳缘的服务结婚的,佳缘将返还同等价值黄金首饰的70%,陈女士应配合佳缘的宣传。

陈女士与佳缘签订的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

相关聊天截图显示,在向媒人咨询“婚姻保险服务”时,陈女士曾问“那年不能结婚吗?”媒人语音回答:“结不了婚的,面试就过不了。我们要求100%在这里结婚…你必须在一年内有结婚计划,一年内不想结婚的人面试都过不了。”

陈女士与佳缘员工的聊天记录

陈女士说,后来发现所谓的“面试”很容易通过。签合同前,她问:“如果不能结婚,钱怎么办?”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回答说,他肯定要结婚。考虑到结婚可以退70%的费用,她就签了服务合同,交了费用。

在佳缘红娘的推荐下,陈女士先后与12名男子见面,但没有后续。陈女士说,这12个人她只见过一次。“刚认识的时候聊的还行,加了微信之后就没有联系了。”其中两个,她主动联系聊天,对方反应冷淡,不回微信。媒人的反馈是她的颜值不够,男方没有进一步发展的想法。

陈女士说,在她的要求下,媒人介绍了第13个男人,但见面后还是没有下文。此时,佳缘表示合同的服务内容已经结束,不再介绍相亲对象。陈女士认为自己被佳缘骗了,于是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

一审:佳缘被诱导退1万元。

多次协商未果后,陈女士起诉佳缘,请求法院撤销涉案合同,并提出三倍合同服务费共计206400元的诉讼请求。

根据一审判决,佳缘称其工作人员张某某称“如果不能结婚,就不能通过面试。我们这里要求百分百结婚”,但只说你可以结婚,一切以结婚为目的,要有结婚的诚意;张某某所说的“肯定能查到”不算欺诈,最多存在夸大宣传。世纪佳缘认为,陈女士作为成年人,世纪佳缘工作人员的答复不能导致陈女士有错误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陈女士签订的合同为纸质合同,陈女士应对该合同的服务内容、服务性质、合同目的有清楚的认识。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陈女士提供的证据和录音,关于女士在佳缘服务一年期间未找到合适的伴侣是否退还服务费的问题,是影响陈女士签约的重要因素。相关事实反映,佳缘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前与陈女士协商过程中有一些诱导性语言。但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所需的婚介服务有理性的认识和判断,应当明确并非一定要通过婚介服务达到结婚的结果,更何况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期限、费用支付和返还。在这种情况下,陈女士表示了自己的意思,即佳缘工作人员在咨询阶段的诱导性语言构成欺诈,并导致陈女士犯错。她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佳缘支付三倍服务费,理由不充分,不能支持。

天河区法院认为,相关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陈女士已支付服务费68800元,可获得的服务包括服务项目和赠品项目。由于佳缘已完成服务事项,陈女士已明确表示不再委托佳缘提供后续服务,佳缘也表示赠品事项需按陈女士的要求进行,且赠品事项的服务期限已过,法院本着公平原则,结合佳缘在与陈女士签订合同前的协商过程中存在诱导语言等不诚实行为, 判决佳缘根据本案情况退还陈女士服务费1万元。

2022年10月下旬,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佳缘向陈女士返还1万元,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不足以得出佳缘订立合同获取不当利益的结论。

因不服一审判决,陈女士提起上诉。该报指出,佳缘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他是否需要全额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是二审庭审的焦点。

二审中,陈女士认为佳缘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她故意隐瞒不能结婚就不能退款的事实,以“100%结婚”、“不能结婚”、“肯定要结婚”等说辞欺骗她,导致签订合同并获得经济利益,主观上具有欺诈性。佳缘没有如实告知客户婚姻服务不能保证婚姻成功,也没有在合同中写明“不能结婚,钱不能退,退多少钱”。此外,相关格式合同减轻了世纪佳缘的负担,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

佳缘回复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一致表达,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真实有效;世纪佳缘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该报注意到,在二审中,陈女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某平台的投诉案例截图,意在证明世纪佳缘在全国各大城市均有多次投诉记录。世纪佳缘拒绝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为没有原始查证,与本案无关。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首先,陈女士与佳缘工作人员在微信上的聊天协商反映,在没有找到合适结婚对象的情况下,费用能否退还,是影响陈女士签约的重要因素。在签订合同之前,陈女士曾向佳缘的工作人员张某丽询问过这个因素,张某丽回答了通过面试的问题。佳缘辩称“要求100%结婚”是对相亲对象的要求,符合双方对话的语境语义,被医院采纳。陈女士说,签订合同时,佳缘的李女士回避了退款的问题,合同上写明了费用的支付和退款。据此,虽然佳缘的工作人员没有回答如果找不到合适的伴侣结婚是否可以退款的问题,但佳缘在合同中已经明确,所以本案不足以认定佳缘故意隐瞒退款条件。

其次,恋爱及随后的婚姻是男女双方自主、自愿、自由建立的亲密关系,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虽然世纪佳缘工作人员“我肯定能找到”的表述有一定的利诱性,但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不可能通过婚介机构提供“红娘服务”,男女双方必然会建立这种亲密关系。再者,佳缘的服务项目已履行完毕,但佳缘因陈女士不再信任而未履行赠与项目。据此,不足以认定世纪佳缘订立涉案合同是为了获取不当经济利益。

广州中院表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确认了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酌情判决,佳缘返还陈女士服务费1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法院未作任何调整。陈女士的诉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汤宇兵图片编辑:施佳慧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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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女子购世纪佳缘高价服务相亲未成后索赔,二审维持“有诱导、退1万”判决_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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