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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兼职误入歧途,到底是咋回事?

学生因兼职误入歧途,到底是咋回事?

去年3月,为了挣钱补贴生活费,小吴在网上搜索招聘兼职的信息。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大学生小吴因为找兼职而误入歧途。案发后主动退还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是自愿的。

文本摘要:

去年3月,为了挣钱补贴生活费,小吴在网上搜索招聘兼职的信息。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大学生小吴因为找兼职而误入歧途。案发后主动退还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他的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他自愿认罪悔罪,具有缓刑和挽救的基础。如果被起诉,小吴会被扣上罪犯的帽子,学业可能会结束,整个人生轨迹都会改变。为教育改造大学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释放检察工作温度,释放司法善意,该院拟对小吴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举行不起诉听证会。7名听证员一致认为小吴应当通过教育挽救,支持对小吴不起诉的决定。
学生因兼职误入歧途究竟是肿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湖南日报5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龚柏伟通讯员杨汉昌)为自己提供三个银行卡账户,大学生小吴(化名)“差点毁了自己的一生”。还好检察官通了温,一场听证会把TA从悬崖边拉了回来。5月4日,在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小吴喜极而泣,感谢办案检察官。

小吴,洪江市人,目前就读于安某大学。去年3月,为了挣钱补贴生活费,小吴在网上搜索招聘兼职的信息。招聘兼职的发布者告诉TA,只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就能赚到“兼职费”。TA向对方提供了3个银行卡账号,从中获取好处费4000余元。TA并不知道其中两个银行卡账户被TA的人当做一级卡进行电信诈骗。“事实证明,这是一个巨大的陷阱。”小吴事后才知道,自己无意中触犯了法律。

因涉嫌犯“扶信罪”,小吴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洪江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大学生小吴因为找兼职而误入歧途。案发后主动退还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他的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他自愿认罪悔罪,具有缓刑和挽救的基础。如果被起诉,小吴会被扣上罪犯的帽子,学业可能会结束,整个人生轨迹都会改变。

为教育改造大学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释放检察工作温度,释放司法善意,该院拟对小吴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举行不起诉听证会。7名听证员一致认为小吴应当通过教育挽救,支持对小吴不起诉的决定。

学生因兼职误入歧途;

两部门联合发布学生涉“两证”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网6月23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近日联合发布一批学生涉“两证”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加强警示教育,努力为学生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联合汇编的典型案例有5起,分别是涂、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郭某凯、刘某学、耿某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郝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起诉案,郭、张诈骗不起诉案。

五个典型案例の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郭某凯、刘某雪、耿某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郭某凯长期向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买卖电话卡,还招募在校大学生刘某雪加入团伙,成为“收卡员”。他的行为对社会危害很大,应该依法严惩。最终,认定郭某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再如,在郝等9人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考虑到郝等9人均为在校学生,检察机关会同相关学校、教育部门,对学生的行为危害性、悔罪表现以及是否可以继续接受教育进行了评估。在征得教育部门同意后,学校对其中7名涉案学生予以留用,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缓刑建议,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和社会效果。

附:学生涉“两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涂、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一、基本情况

涂,1998年8月出生,在校大学生。

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作案时系某医院职工。

2018年以来,涂童模明知TA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他长期购买银行卡给TA们使用。2018年,涂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三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电话卡),并要求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在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戚开淘宝店需要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购买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使用。涂童模将银行卡出售给Ta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将上述银行卡出售给万某玲,转账人民币207万余元。

二、诉讼程序

2020年11月3日,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将涂、万某玲移送起诉。同年12月3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涂、万某玲提起公诉。鉴于万某玲作案时系在校大学生,因找兼职而买卖银行卡,且自愿认罪认罚,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建议。涂童模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也没有供述银行卡销售去向和获利数额。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涂、万某玲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第三,教育治理

针对大学生非法买卖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学校所在地检察院向涉案学生所在高校发出检察建议,提醒学生“两卡”违法犯罪风险。相关学校主动宣传法治,通过案例解读加强对全体学生的教育引导。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还将与辖区内学校开展“打卡”宣传活动,将包括本案在内的一批真实案例纳入宣传;制作“破卡”漫画宣传普法,努力提高学生学法懂法守法意识。

四、典型意义

从近年来的办案情况来看,电话卡和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行为,2020年10月起,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部署开展“破卡”行动,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

工作中发现,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经验不足、法治观念淡薄,成为非法买卖“两证”的重要群体之一。在利益的诱惑面前,一些学生迷失了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从办卡卖卡到组织收卡卖卡,成为潜伏在校园里的“卡商”。本案被告就是这样一个“卡贩子”。ta们不仅自己卖银行卡,还在学校招学生卖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经过层层周转,落入诈骗分子等不法分子手中,被用于转移非法资金,危害不可小觑。对从“工具人”转变为“卡贩子”的学生,应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有罪态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在办理案件中,要加强案例解读,对涉电信网络诈骗和“两证”犯罪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于案件相对多发的学校,更需要共同研究加强教育管理,提高学生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避免成为犯罪的“工具”。办案地和学校所在地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衔接,及时通报情况,主动提供协助,共同推进社会治理。

案例二:郭某凯、刘某学、耿某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一、基本情况

郭某凯,199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刘某雪,1999年5月出生,某高校学生。

耿某云,2000年6月出生,高中学历,无固定职业。

2020年8月,刘办理休学手续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他在网上看到购买电话卡的信息后,办理了多张电话卡,卖给了郭某凯的卡贩子团伙。后来,为了尽快赚钱,刘某雪主动加入团伙,成了一名“收卡员”。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电话卡,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据统计,郭某凯通过自己及其下线收购并出售电话卡3700张,获利57000余元。刘学会买卖电话卡871张,获利15000余元。

2020年8月23日,耿某云看到郭某凯团伙在兼职微信群里发布了购买电话卡的信息,便按照郭某凯的要求,用其身份证办理了9张电话卡交给刘某雪。刘某学会查卡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耿某云从中获利人民币450元。其中一张电话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导致河北井陉县一名受害人被骗35万余元。

二、诉讼程序

2020年10月9日、11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郭某凯、刘某学、耿某云申请批准逮捕。井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郭某凯、刘某学批准逮捕,对耿某云不批准逮捕。2021年3月10日,井陉县公安局停止调查,对耿某云进行训诫。同年3月25日,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对耿某云作出处分决定,两年内停止新入网业务,每个基础运营商只保留一个电话号码。

2020年12月15日,井陉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将郭某凯、刘某学移送起诉。2021年1月12日,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郭某凯、刘某学提起公诉。2021年3月16日,井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郭某凯、刘某雪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第三,教育治理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刘某雪所在学校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学校加强学生上网法治教育和严格日常管理,积极推动形成防范网络犯罪的合力。学校高度重视,立即根据检察建议内容下发通知,要求各部门、各教师、各辅导员加强对学生(包括因休学、实习等原因暂时缺课的学生)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动态;结合案例,完善思想政治和法律常识公共课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主动与当地司法机关对接,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张贴宣传画、举办讲座、组织公开课等方式宣传法治教育。

四、典型意义

目前,电话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工具。随着网络实名登记制度要求的实施,办理银行卡和注册网络账户基本都需要绑定实名登记制度电话卡。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非法购买TA电话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绕过实名登记制度的监管要求,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明知TA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买卖TA人电话卡、卡头、卡商,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出售自己的电话卡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要同步进行信用惩戒,加强教育管理。

在深入推进“打卡”行动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行政和刑事措施,加强执行衔接,多管齐下,实现以罚代罪,充分发挥综合效应。对涉及的轻微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及时给予处罚。不仅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还能接受警示教育;也向社会传达了依法严惩涉“两证”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立场,促进社会共治。

教育部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关心、爱护。对于因各种原因退学或不在校的学生,与家长、学生、实习单位密切沟通,详细了解退学原因、近期生活和工作实践情况,共同加强学生日常教育管理。

案例三郝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一、基本情况

包括郝在内的9人出生于2000年至2001年,是大学或中专学生。

侯,1993年出生,无固定职业。

1993年出生的杨某辉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员工。

2019年10月至12月间,侯某、杨某辉伙同TA人员,通过在朋友圈发布虚假付费交友信息,诱导被害人扫二维码付费,并利用事先植入的“100倍跳转”软件,将实际扣款金额扩大至100倍,从而实施诈骗。杨某辉为便于接收和转移被盗钱款,以人民币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t a人的全套银行卡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用于注册微信商家号,生成二维码进行收款,供诈骗团伙使用。其中,郝等9人向杨某辉出售银行卡信息一套。事主扫描某人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后,资金会转入对应的微信商户号,并根据后台设置,于次日凌晨自动转入该商户号绑定的郝等人的银行账户。

吴某郝等9人明知转入其银行账户的资金为TA人实施犯罪所得,仍按照杨某辉的要求通过电话银行向指定账户转账,诈骗转入资金分别为人民币24500元至291600元不等。

二、诉讼程序

2020年3月19日、6月30日,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以涉嫌诈骗罪移送侯某、杨某辉等9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罪移送郝等9人。同年8月3日,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侯某、杨某辉,郝等9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14日,上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侯某、杨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两万元。判处郝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全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第三,教育治理

在办案过程中,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涉案学生所在的外省学校加强联系,共同开展协作帮教。通过了解学生在校表现材料、安排心理咨询老师谈心等方式,对涉事学生进行行为危害、悔过表现、能否继续接受教育等方面的评估。同时,学校还制定了在校犯罪学生后续学习的监督管理方案,并上报当地教育部门。最终,经三方反复沟通,并经教育部门同意,学校对7名涉案学生予以留用,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缓刑建议。目前,涉案的3名中专学生已成功升入专科生。

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加强与学校的跨省联系,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云分享“两证”犯罪典型案例和以“防骗”为主题的宣传视频。同时,对当地多所高校、高中近万名师生开展了以防范“两证”犯罪“开学第一课”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搭建校检合作平台,形成了全方位的社会办案机制。

四、典型意义

从“断卡”行动来看,犯罪分子购买了大量的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收受、转移赃款,绕过金融监管,导致诈骗资金快速流通、拆解、混乱,大大增加了打击犯罪和挽回损失的难度,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对于包括银行卡在内的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行为,检察机关要坚持源头打击、全链条惩治。既要依法打击涉及“两证”的犯罪,又要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努力铲除整个犯罪链条。

对涉及“两证”违法犯罪的学生,检察机关要坚持惩救结合,全面准确评估起诉必要性,依法准确提出量刑建议。依法应当提起公诉,但被告人有从犯、认罪、退赔赃物等从宽情节的,可以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要重视案件的后半段,检察机关、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加强沟通联系,根据涉案学生的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在校一贯表现,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涉案学生继续留校完成学业的机会。同时,加强思想工作和批评教育,使他们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努力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

案例4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起诉。

一、基本情况

2001年3月出生的徐是一所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2020年6月,徐某为了在高考结束后找一份暑期兼职,联系朋友程某(另案处理)帮忙介绍工作。程介绍徐办理银行卡,卖给TA人。每张卡的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徐某按照程某的要求自行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后在程某的带领下在7家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上述7张银行卡和电话卡交给程某,程某将200元人民币转给徐某(500元人民币尚未实际支付)。交付银行卡后,程告诉徐,银行卡是用来给TA人转账的。许没有采取补救措施赚钱。经查,上述7张银行卡均被TA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害人共转账人民币22万元。

二、诉讼程序

2020年10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将徐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到徐的学校调取了相关资料。当地教育部门积极配合,提供了徐的在校证明和日常表现。通过工作,徐在学校表现很好,之前没有助教记录。到案后,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缴赃款赃物。2020年11月11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许作出不起诉决定。持卡人程因涉嫌TA犯罪,另案处理。

第三,教育治理

结合此案办理情况,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赴许所在高中及相关学校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及防范“两证”犯罪工作。检察官通过讲述典型案例、揭示犯罪手法,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各地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高度重视,积极提供宣传平台,加强校院合作,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共同落实“保护学生权益,加强网间治理空”。

四、典型意义

实践中,在校学生容易被卡团伙引诱,成为犯罪的“工具人”。其中,有的因为不正确的消费观念和价值观,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开售“两证”;(八)在寻求实习机会和社会兼职过程中,由于法治观念淡薄,被犯罪团伙利用,步入犯罪陷阱;有的人交友不慎,不认识人,在所谓“朋友”“老乡”的诱惑和唆使下,出租或出售“两证”。

在办理“两证”案件中,要以教育、救助、惩戒、警示为主,努力实现办案“三效”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的沟通,充分了解其学习情况、在校表现、是否具备帮教条件,综合判断起诉的必要性。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会同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加强教育管理,帮助迷途学生走上正道。

坚持预防为主的理念,注重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和群防群治。检察机关、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共同推进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预防“两证”违法犯罪校园宣传活动,发挥案例教育警示作用,防止学生成为犯罪“工具”。

案例五:郭、张诈骗不起诉。

一、基本情况

郭,2000年6月出生,师范学校学生。

张,2000年1月出生,是一名师范学校的学生。

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丽,1994年至2001年出生,无固定职业。

2019年10月至12月,赵某强、丁某分别注册“古宝在线”、“兴源在线”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伙同邵某飞、郭某利冒充古玩交易平台,帮助被害人出售古玩藏品。他们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需要缴纳“平台入场费”和“专家评估费”,并招募郭某、张某为财务人员,提供微信二维码收款。明知郭某利等人实施诈骗,郭某、张某仍按指示将微信昵称、头像更改为与诈骗平台同名的“谷保在线”,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套取诈骗资金。郭某、张某收到钱后,立即将被害人拉黑,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将全款转给郭某。郭每次转账给郭、张提成10元至30元不等。

经查,郭某、张某诈骗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000元、5800元。

二、诉讼程序

2020年1月15日,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利、郭某、张某等6人申请批准逮捕。同年1月22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对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丽等4人批准逮捕。鉴于郭、张某系在校大学生,诈骗犯罪涉及金额不大,获利较少,有自首情节。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他们在外省的学校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综合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在校表现、学校的帮教等因素,依照法律规定,因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考虑到郭、张均在外省生活学习,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太仓市公安局与当地公安机关、社区、学校建立联系,通过远程视频、微信、电话等方式加强日常沟通,了解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思想状况和行为,防止监督“较真空”。

2020年3月20日,太仓市公安局以诈骗罪移送赵某强等6人。2020年6月20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丽等4人提起公诉。鉴于郭、张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认罪悔罪。取保候审期间,他们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17日,太仓市法院分别判处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丽等4名被告人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1万元。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第三,教育治理

鉴于本案反映出大学生提供收款二维码参与诈骗犯罪的问题,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向涉案学生所在学校发出《风险提示函》,提醒学校加强对学生兼职风险防范的教育,提高辨别和防范能力。以此案为契机,学校针对风险提示内容,通过开展主题班会、全校学生大会、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太仓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法治进课堂、模拟庭审等措施,在当地学校主动以案释法,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郭、张被不起诉后,已顺利毕业走上工作岗位。

四、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应当贯彻“少捕慎押”的理念,全面准确地把握逮捕条件。对于学校和居住地不在本地的学生,要加强与所在学校的联系,综合评估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因素,充分考虑其所在学校和社区的管理教育能力,从保证诉讼处理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角度出发,如果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可以依法不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与涉案学生的学校、住宅小区和家长保持联系,跟踪学生的日常表现。相关学校和学生家长要共同承担起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教育救助,督促涉案学生真诚悔过,督促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兼职的教育和引导,规范学校兼职活动,及时提示风险,帮助学生提高对违法犯罪的辨别能力,防止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落入违法犯罪的“陷阱”。

来源:中国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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