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回应200万元找人代替坐牢4年,到底是咋回事?
无业,一男子为了让父母开心,伪造了200万元的存款证明让母亲保管。母亲信以为真,拿着存单去银行取钱,被银行工作人员报警。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36岁的张(音译)大学毕业后换了工作,但工作并不如意。2020年,
文本摘要:
无业,一男子为了让父母开心,伪造了200万元的存款证明让母亲保管。母亲信以为真,拿着存单去银行取钱,被银行工作人员报警。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36岁的张(音译)大学毕业后换了工作,但工作并不理想。2020年送了一段时间外卖后,就在家陪父母。张某未能找到合适的就业单位,家里的父母看着儿子的情况很着急,多次催促张某找工作。母亲匆匆赶回家询问她的儿子。父母知道真相后,陪同张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某男子回应200万元找人代替坐牢4年究竟是肿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无业,一男子为了让父母开心,伪造了200万元的存款证明让母亲保管。母亲信以为真,拿着存单去银行取钱,被银行工作人员报警。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张的这种行为犯了什么罪?
事件原因
36岁的张(音译)大学毕业后换了一份工作,但并不理想。2020年送了一段时间外卖后,就在家陪父母。张某未能找到合适的就业单位,家里的父母看着儿子的情况很着急,多次催促张某找工作。
为了让父母高兴,张某通过网络联系了做假证的,伪造了一张200万元的巨额存单。拿到存单后,张立即交给父母,并告诉他们,这是做生意赚的钱。为了报答父母养育之恩,他已经把钱存到了父亲名下,并要求母亲保密。
过了一段时间,我妈拿着存款单去银行取钱。结果她被工作人员告知存款单是假的,然后银行报警处理。母亲匆匆赶回家询问她的儿子。父母知道真相后,陪同张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案中,吴某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发生后,网民们表示,张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而是为了让父母高兴而撒谎。张没有使用意图,也没有给TA人造成任何损失。为什么要惩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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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汇票、银行本票,或者伪造收据、汇款凭证、银行存款证明等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凭证,总面额在10元以上,或者在10张以上的,构成伪造金融票据罪,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网络发酵,我发现网友对这个案子有很多疑问,所以我整理了几个有争议的问题告诉大家:
1.伪造金融票据的标准是什么?
1.伪造、变造银行存单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构成伪造票证罪,已触犯刑法。
2.根据法律规定,总面额为1万元的伪造银行存款证明可以构成立案标准。
第二,母亲不追究责任,儿子能免于制裁吗?
1.伪造银行存单不能追究责任,因为对象是自己或母亲。
2、不能询问母亲的意见不涉及责任追究,因为伪造存单涉及一种违反银行和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的行为。
不能以母亲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是公诉案件。只要这种行为对银行金融体系有危害,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假存单违法吗?
1.根据法律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不以是否使用为客观标准。
2.构成金融票据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即使没有非法获利,只要有伪造金融票证,就构成犯罪。
3.如果涉嫌使用假存单,则涉嫌伪造金融诈骗,情节更为严重。
4.银行会追究张母亲的责任吗?
从犯罪构成来看,张的母亲没有故意使用伪造的存单,其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该票到银行取钱,不涉嫌犯罪。
动词 (verb的缩写)伪造金融票据罪的量刑标准:
1.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犯罪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の.
3.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4.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及物动词伪造货币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货币罪在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头目。
2.假币(の)的数量极其巨大。
3.有TA特别严重的情况。”
本案中,张某伪造巨额存单,虽然其初衷只是为了让父母高兴,但其行为已经影响了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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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回应200万找人顶替四年有期徒刑。
《我不是药神》原型因走私毒品被判刑,最后无罪释放。
海外代购走私犯罪属于走私罪,所以法学理论主要将其分为违法认识和期待可能性两种。
结合具体的司法案例,在确认行为人的主观责任后,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和期待可能性。
一.案情摘要
2015年,47岁的陆勇是一家企业的老板,陆勇从2002年开始被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每月至少服用一盒诺华生产的抗癌药“格列卫”,药价高达每盒23500元,让陆勇在抗癌过程中血本无归。
2004年,路镛偶然得知有一种印度“抗癌药”,价格只有4000の,可以替代格列卫,查明成分后购买。
后来考虑到大部分病人的经济条件,就买了信用卡帮病人买药。期间,他们在印度一家制药公司购买仿制抗癌药,总金额达人民币300万元。
二、法院判决
案件发生后,数百名鲁帮白血病患者联名上书司法机关,要求免除对陆勇的处罚。最后检察院驳回案件,陆勇无罪释放。
三、案例分析
也是一起海外代购走私案。陆勇在海外购买毒品也侵犯了国家税收。为什么最后他被判无罪?
此案一出,再加上此前海外代购相关案件的重判,在公众中立刻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声音。
一种声音是,陆勇侵犯了法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海外代购走私,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
至于陆勇的主观善意和无利可图的购买行为,在量刑时可以少判甚至不判。
还有一种声音认为,陆购买印度仿药,主观上是为了患者的健康,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陆某的行为没有很大的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不应纳入境外代购走私犯罪的范围。
鉴于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和主观责任的理论知识,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理上看,在陆勇案中,陆勇海外代购行为的受众是几名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患者。
在中国,这种病是合法有效治疗的,价格高达23500元。一盒格列卫是最好的选择。
然而,这种药物需要连续几年,每个月至少一盒の剂量,这让许多CML患者束手无策。
当患者面对一盒疗效不大,只需要200多元的印度仿制药时,行为人在功能上是没有能力选择合法范围内的正常药物的。
在生命与法律适应存在冲突的前提下,人们首先应该考虑到自然是生命健康的正常延续。
制定法理的初衷是制定规则,消除不公,让行为人活得有尊严。
据此,当法律对公众无能为力时,就不能强制。俗话说,法律是人情做出来的,不用设罪来套人。
因此,对陆勇在海外购买的商品进行处罚有违法律初衷,从法律角度不应该也不能将其纳入“假药”范畴。
第二,对于海外代购的行为,不存在期待的可能性。保护生命与财产侵害不属于同一法益优先顺序。
当癌症患者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首要考虑的是在不触及TA们健康权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他们的生命。
至于保护生命的方式是否触及财产犯罪,那是病人不再优先的原则”の”.
另外,进口药价格昂贵,更不用说长期使用了。甚至在患者考虑经济水平时,被迫选择海外购药。
基于刑法保护人权的原则,认为患者的行为是其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时,对国家税收法益的紧急避险行为更好。
法律判定个人有罪的依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二是法益侵害。
纵观此案的发展过程,从社会危害性来看,陆勇以药养医的公益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称赞。
在患者的共同支持下,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从侵犯法益的角度来说,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侵犯了国家税收法益,但与保护癌症患者的生命权益相比。
惩治这种犯罪,既没有期待可能性,也没有刑法本意。综上,笔者赞同法院对陆勇的判决。
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当人民愿意认同的时候,就有理由重审被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