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新闻网
最新热点新闻

市监总局公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_10%公司

市监总局公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_10%公司

为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6月15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http://www.samr.gov.cn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ldys@samr.gov.cn,邮件主题为“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征求公众意见。

3.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100820。请在信封上注明“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15日

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个基本概念

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由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职能。

行业协会主要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也可能包括上下游经营者,或者有其他业务联系的经营者。

第3条一般要求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禁止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一般规定

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是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主要表现。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前款所称约定,包括垄断协议的订立和实施。

第五条垄断协议的形式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合作行为。

协议和决定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

其他合作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决定,但实质上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协调的行为,但相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而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并行行为除外。

第六条横向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竞争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商品)价格。行业协会不得以价格自律、行业整顿、市场秩序等名义为会员制定商品价格或者限制其自主定价权。,也不得组织行业内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浮动幅度、利润水平、折扣、手续费等费用,约定采用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来计算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行业协会不得对其会员作出减产、停产、设定生产配额或者比例、限制供应、停止销售等生产或者销售商品的决定。,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以限产、定产、停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

(三)划分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划分销售区域、销售对象、市场份额、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划分原材料的采购区域、供应商、种类、数量、时间。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限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购买、使用、租赁、投资和研发,或者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5)抵制交易。行业协会不得组织行业内的经营者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购买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制特定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第七条纵向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禁止的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固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价格。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固定价格水平、价格浮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限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设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设定价格浮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设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对于前款规定的协议,行业协会或者经营者能够证明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被禁止。

第八条当一个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时。

禁止行业协会通过下列行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一)制定并公布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

(2)召集、组织、督促企业经营者达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通过会议、邮件、电话、信函和即时通讯工具等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排除、限制竞争的;

(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采取一致行动,排除、限制竞争,虽未达成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会议、邮件、电话、信函、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进行;

(四)其他组织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第九条垄断协议的组织实施情况

禁止行业协会通过下列行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一)采取设定会员要求、没收保证金、设定违约金、限制会员权益、取消会员资格、通报批评、抵制、暂停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二)采取将实施垄断协议与会员奖励评定挂钩等激励措施,引导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三)行业协会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组织对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监测;

(四)采取搭建平台、设立专班、建立协调机制等保障措施,为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

(五)其他组织和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第十条高风险行为

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下列可能为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的行为:

(a)促进本行业经营者交流、讨论或通报竞争敏感信息;

(二)发布指导价格、基准价格、参考价格、推荐价格、预测价格等。或者制定价格计算公式,供本行业经营者参考;

(三)发布虚假或者夸大的成本走势、供求等市场信息;

前款所称竞争敏感信息,是指商品的成本、价格、折扣、数量、质量、营业额、利润或者利润率、研发、投资、生产、营销计划、客户名单、经营者未来经营策略等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的信息,但已经公开披露或者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除外。

第11条垄断协议的豁免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不予禁止。

行业协会可以对本行业的经营者就垄断协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指导,支持本行业的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豁免。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经营者的身份

行业协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的,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非法集中经营者。

第十三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第五章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交易,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者备忘录阻止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给予不公平待遇,阻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等经营活动,限制或者强制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

第十四条协助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除本指南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行业协会不得基于行政机关的要求和委托,或者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发布规章、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函件、会议纪要、签署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协助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五次公平竞争审查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以“一事一议”形式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自律和合规倡导

行业协会要利用连接政府和市场主体的独特优势,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身反垄断合规建设,通过采用行业规则、公约、市场自治规则等方式,引导和帮助会员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尽早识别和防范垄断风险。

第十七条内部合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避免被会员控制和利用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或在现有合规管理体系中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制定反垄断合规行为准则;

(2)建立反垄断履约承诺机制;

(三)设置反垄断合规部门或者人员;

(4)建立反垄断合规奖惩制度;

(5)加强反垄断合规培训。

第十八条合规风险的识别和控制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业特点和市场情况识别实际和潜在的反垄断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鼓励行业协会修改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和自律公约,审查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涉嫌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不予放行或调整符合要求后放行。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反垄断合规举报机制,为协会工作人员和会员举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提供便利,并承诺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因被举报行为采取任何不利措施。

第十九条加强沟通

鼓励行业协会积极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提供市场竞争、经营者等材料,提出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加强合规指导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预防和制止会员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一)引导成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

(二)对会员进行反垄断合规培训,提醒会员不得以行业协会为平台或媒体从事垄断行为;

(三)发现会员涉嫌从事垄断协议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采取警告、通报、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进行教育和处罚;

(四)引导成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的其他措施。

出现前款第三种情形的,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或者引导其会员尽快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提醒会员停止涉嫌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对符合从宽申请条件的经营者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配合调查。

行业协会发现其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已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或者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后续调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配合采访

行业协会及其成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提出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并提交书面报告。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约谈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上述部门共同实施约谈。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行业协会从事或者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经营者发挥的作用,垄断协议的执行情况等因素。

行业协会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业协会胁迫其会员达成垄断协议、阻止其退出垄断协议,或者一年内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信用处罚

行业协会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团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行业协会列入异常活动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列入异常活动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协会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加强部门协调。

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加强与社会组织登记主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竞争监管、市场准入、行业监管更加紧密衔接,从监管执法的个案对接转向深层次的系统对接,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第26条指南的效力

本指南仅对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说明,为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一般性指导,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7条准则的解释

本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建亮

赞(0)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市监总局公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_10%公司》
文章链接:https://sourceopen.com.cn/5021.html

本站新闻文章由机器人程序自动发布,新闻内容具有时效性,仅供参考,不具备权威性,所有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并非官方发布信息,其真实性自行判断,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误报,违法等不良信息,请联系删除.资源型信息仅供个人学习交流,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不允许用于商业用途,否则法律问题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