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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实施内地—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_自贸区连线

海关总署:实施内地—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_自贸区连线

关于内地与澳门海关实施“认证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3年2月,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正式签署《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关于内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澳门海关批准的经济经营者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并决定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互认安排》的规定,内地与澳门海关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授权经济经营人”(“AEO”),为对方AEO企业进口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内地海关认可澳门海关认可的A级经济经营者为互认AEO企业,澳门海关认可内地海关先进认证企业为互认AEO企业。

2.内地与澳门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以下通关便利措施: (一)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优先对需要实物检验的商品进行检验;指定一名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和处理AEO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出口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3.内地AEO企业向澳门出口货物时,需要告知澳门进口商AEO编码(在内地海关登记备案的AEOCN+ 10企业编码,如AEOCN1234567890),按照澳门海关规定进行申报,澳门海关确认内地海关AEO企业身份,并提供相关便利措施。

4.内地企业从澳门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和水空货单“发货人AEO代码”栏填写澳门AEO企业代码。填写“区号(MO)+9位数字”的形式,例如“MO123456789”。内地海关确认澳门AEO企业身份,并提供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11日

责任编辑:刘雯图片编辑:乐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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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海关总署:实施内地—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_自贸区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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