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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券商从业者“飞单”被罚:兴业证券分公司员工收警示函_牛市点线面

又有券商从业者“飞单”被罚:兴业证券分公司员工收警示函_牛市点线面

监管年内再次开出“飞机票”罚单。

近日,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朱俊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经查,朱俊华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601377)江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向他人介绍非兴业证券发行或销售的理财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表示。

江西证监局表示,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我局决定对朱俊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是兴业证券分公司员工第一次出现“飞单”。

2019年11月,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我局经调查发现,你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多次向客户推荐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销售的理财产品,并参与部分产品的销售过程。”

当时操作“飞单”的贾也被上海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

从整个行业的情况来看,年内券商员工因“飞单”招致监管处罚并非个案。

今年3月,云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董采取不适当人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称董在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私自销售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销售的理财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公司印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该员工的相关行为也导致平安证券分公司采取了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云南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决定责令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行政监管措施6个月。

“经查,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未有效执行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等各项内控制度,分公司个别员工私自销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二是原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云南证监局指出。

据了解,“飞单”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经本人授权,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行为。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销售金融产品。

具体来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五款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向客户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金融产品的宣传资料和相关信息。第十二条第九款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范围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申万宏源证券表示,“飞单”产生的原因是部分机构希望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私下帮其销售金融产品,销售人员从中获取利益。这些机构往往难以达到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发行人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跑路现象时有发生。

“‘飞单’的理财产品通常被包装成‘高收益’和‘低风险’,但在资本市场上,风险和收益是对应的,高收益往往意味着高风险。事实上,‘飞单’产品往往不能按时兑付收益,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强调。

责任编辑:王杰图片编辑:蒋立冬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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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又有券商从业者“飞单”被罚:兴业证券分公司员工收警示函_牛市点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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