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互助群”变味成“约死群”,专家:约死或涉故意杀人_法治中国
调查动机
今年4月初,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县市人民政府通报了4名外省人在天门山跳崖事件:经公安部门查明,3名男子跳崖,女子跳崖时被及时制止,但服毒后抢救无效死亡。四人均为自杀,排除刑事案件等因素。
之后“关于死亡”的话题持续成为舆论热点。多名曾潜入“死亡群”的心理救援志愿者公开发声,称群里的聊天内容充满负面情绪。不仅有人自杀,甚至有人引导、教唆自杀。有志愿者建议立即举报“死亡小组”。
随着曝光度的增加,网间的“死亡组”还存在吗?如何界定「契约死亡」甚至教唆自杀?社交平台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一些叫××互助交流、×××疗愈、×××站代理的社交群,充斥着负面氛围。“想自杀”、“关于自杀”、“如何自杀”等话题被频繁提及和谈论,也有人为其出谋划策、提供资金帮助,就像“关于死亡团体”一样。
约好自杀,某人中途放弃但未能帮助自杀者,且活着的一方的自杀行为和言论强化和促进了另一方的自杀意图,涉嫌故意杀人罪。无论是鼓励口头帮助、教唆还是直接提供物质帮助,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平台可以采取监控、屏蔽敏感词等相应措施,防范“约死”相关风险。各类社会团体的创办者和管理者有义务对该团体的成立和日常活动进行管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有害信息。
“最近有人重开(生活)吗?”“你需要帮助吗?就说“最好用一块布蒙着眼睛跳楼,在火哥来之前跳下去。”“你和我朋友约定,我给你转点钱,够买酒和头孢,或者你可以用它买药。”
这是《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在一个名为“抑郁症患者互助交流”的群里看到的一幕。在这个“互助小组”里,关于如何治病、如何互助的交流很少,但关于见面自杀或“鼓励”或教唆自杀的言论很多。
连日来,记者发现,直接标有“约死”、“自杀”等字样的社交群已被屏蔽,但一些名为“XX互助交流”、“××疗愈”、“××站代理”的社交群充斥着负面氛围,“想自杀”、“约自杀”、“如何自杀”等话题被频繁提及和讨论。
在一个互助小组里相遇并自杀
合同死亡或故意杀人
张家界天门山跳崖事件发生后,记者加入了一个名为“抑郁渡劫”的社交群,发现群里掀起了一股讨论这个话题的热潮。
记者刚加入该群时,成员只有20多人。短短几天,群成员接近100人。群公告宣称这是一个抑郁症患者互助群,但聊天内容逐渐偏离:“有人想一起去吗?”“这几天有人想去吗?”
这不是唯一一个变坏的互助团体。
最近在一个抑郁症的贴吧里出现了一个帖子,帖子里楼主声称自己遭受了家暴,校园欺凌选择了死亡。虽然帖子是凌晨发出的,但很快就有几十条回复信息,大部分都是安慰帖,劝他们不要想不开;还有一些其他信息比如“我拉你进群”“需不需要组织,加账号××”。
根据这些信息,记者加入了三个社交群,发现这些社交群都自称是互助群,但有很多“一起走,路上不寂寞”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这些群的群主和管理员大多沉默不语,甚至会问“需要帮忙吗?”当群友谈到自杀,同意自杀。
在另一个有200-300名成员、名为“疗愈之家”的社交群中,令人不安的话语也充斥其中,一些成员表达了自己即将死去的想法。
记者加入“渡劫治抑郁症”的群后并没有参与讨论,但很快就有一个群友加记者为好友,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他和另一个群友之前是同一个“约死群”的成员。如果记者真的想死,可以再加一个群友为好友,约好“一起上路”。
加好友后的三天里,对方一直催促记者赶紧做决定。见记者没有正面回应,就留了一句“呵呵,我猜你不想死吧”然后就解除了好友关系。
在随后的群聊中,记者了解到,至少有5名群友被上述群友“约死”,但这5名群友都拒绝了。
在另一个互助群中,记者注意到,有网友公开呼吁他人积极去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舒告诉记者,《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因此,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体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交往,理性表达。
在谢舒看来,协议自杀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愿同意一起自杀的行为。网络“约死”,现实“约死”,以某种致命的方式见面结束自己的生命,只要见面就能构成“约死”。自杀时,如果有人自杀,有人半途而废但对自杀者不施以援手,活着的一方的自杀行为和言论强化和促进了另一方的自杀意图,涉嫌故意杀人罪。
相关群被禁。
帮助自杀是负责任的。
记者观察了一些互助群中的聊天记录,发现很多人不止一次加入过这样的互助群,有些群成员还聊过自杀的话题。
比如一个互助小组里有人说:“短短两节课,我就七次想过自杀。我真的受够了。有吗?”马上有人回复“自杀,我要”。
记者注意到,这个后援团在自杀讨论后不久突然“消失”。一些加入了很多这类群的网友告诉记者,这是网络平台监控到相关信息后,进行的群解散。此外,平台还会删除和屏蔽相关信息。
但是当一个团体解散后,很快就会有新的团体成立。在一些论坛和贴吧里,有人表达自杀的想法,有人建议加入某个社会团体,还有人直言“求组织”。在记者加入的很多群中,总能看到其他相关群体的成员。
为了防止群变坏,一些互助组设置了加入门槛。比如记者申请加入一个互助小组,加入前经过审核。加入后发现,该群宣传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群规:不能总说死亡、自残或自杀等信息,不能“关于死亡”。也有群主会提醒群成员:不要向他人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无必要尽量不要私信加好友,注意保护自己。
但是,即使群主一再提醒,总有很多群成员提出并讨论“关于死亡”,有的群成员提出建立另一个“关于死亡”的社交群。
北京何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超认为,“约死”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关于死亡团体”要及时封禁,关于死亡的信息要及时屏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前提下,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群,但不能因为涉嫌违法而建“约死群”,创始人无论做什么都不能免除其相关法律责任。
谢舒认为,在“关于死亡的小组”中,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通过网络相互交流,用语言鼓励或刺激对方死亡。即使被教唆者的自杀行为最终是他自己的决定和行为,但客观上,教唆者在网络“死亡-约群”中的言论对被教唆者的自杀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为他人自杀提供红包、转账等经济支持,属于帮助自杀。无论是鼓励等口头教唆,还是直接的物质帮助,都促进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虽然教唆犯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但这些行为强化了自杀者的自杀意图,促进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谢舒说。
平台有防范风险的义务。
群主承担管理责任。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很多社交平台聊天时,如果提到钱,系统往往会弹出注意对方是不是自己、小心转账汇款等提示,但在提到自杀、“关于死亡”等词汇时,却从未遇到过类似机制。
那么,社交平台是否应该采取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呢?
在颜超看来,社交平台有必要防范来自“约死”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当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传播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时,都必须遵守法律,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闫超表示,因此,平台不仅要做好风险防范,还应尽义务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传播类似于生命健康权的信息,如自杀等,否则平台也可能承担相关责任。
在具体操作层面,谢舒建议平台可以采取监控、屏蔽敏感词等相应措施来防范风险。
谢舒认为,平台如何防范“关于死亡”等敏感词在现实中的风险,是一个难题。一方面,监测手段有限,难以审核海量信息,运营成本高;另一方面,行为人有各种逃避手段,无论用什么手段屏蔽限制性词语,都可以在网上找到替代的交流用语。
在他看来,发现“约死”的信息后及时介入更重要。也就是说,要预防“契约死亡”行为的发生,需要其他主体在发现时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平台举报“契约死亡群”,同时陪伴那些在行动和情绪上有自杀倾向的人。必要时可联系网络或线下的心理机构和警方进行干预,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制止自杀行为。
“各社会团体的创办者和管理者有义务按照群主管理责任的要求,对本团体的设立和日常活动进行管理,及时清理和纠正违法乱纪、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乃至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害信息, 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团体进行必要的限制直至解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有害信息。” 颜超说。
责任编辑:陈建慧图片编辑:沈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