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肉进口_自贸区连线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8号(关于进口法国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中国从法国进口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及其他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2)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中国从法国进口猪肉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第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猪肉是指猪胴体的任何可食用部分,包括内脏。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猪肉的屠宰加工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和法国法律法规对猪肉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企业的登记程序如下:
——法国向中国推荐申请注册的企业名单,并提供相关材料。
在尽快审核提供资料的基础上,中方派出专家评审组,对推荐企业及相应的兽医、公共卫生体系进行实地评审。
-中国的实地评估应由法国协助。
——完成现场评估后,中方将尽快向法方通报评估情况:中方将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尽快向法方通报获准注册的企业。
四。检验检疫要求
(1)动物疫病管理。
法国证实其境内没有口蹄疫、猪沈洁病、牛瘟、猪水疱病和猪瘟。
关于非洲猪瘟,适用2021年12月1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非洲猪瘟区域管理合作协议》的规定。
(二)生产供中国出口的生猪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法国出生和长大;
2.来自过去六个月内未发生炭疽、布鲁氏菌病、伪狂犬病、传染性胃肠炎、结核病和旋毛虫病的养殖场;
3.来自在过去六个月内没有猪呼吸系统发育不良综合症临床症状的农场;
4.它来自一个在过去六个月内没有因为法国动物卫生条例规定的应报告的猪疾病而受到限制或监控的农场。
(3)加工工艺的要求。
1.根据法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出口猪肉的生猪实施宰前和宰后检验检疫;
2.所有屠宰的猪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尸体和器官没有病理变化;
3.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得超过欧盟和中国规定的最高限量;
4.产品未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欧盟和中国的法律;
5.该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4)存储要求。
在猪肉的冷库里,应该有专门的区域存放出口到中国的猪肉。
动词 (verb的缩写)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猪肉应附有卫生证书原件,证明该批产品符合法国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相关内容。
健康证用中文和法文书写,健康证的格式和内容必须事先得到双方认可。
六、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产品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产品名称、重量、生产厂商名称、地址、注册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等应在包装外用中文和法文标注,并应用中方认可并备案的检疫标志。
产品从包装、储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冷却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8℃。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在法国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铅封,铅封编号应在卫生证书上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打开和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11日
责任编辑:张珺图片编辑:张同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