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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45家券商、300篇研报后,监管通报这三大典型问题_牛市点线面

检查45家券商、300篇研报后,监管通报这三大典型问题_牛市点线面

通过监管通报发布券商研究报告存在的典型问题。

5月11日,纸媒记者了解到,近日,监管部门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双随机现场检查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称2022年将在全行业开展研究报告“双随机现场检查”专项工作,覆盖45家证券公司,300份研究报告。

从检查情况看,根据通报,研报业务存在三方面典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更新调整;二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不够有效;三是具体研究报告制作不够审慎,个别员工私自发表证券分析意见。

针对相关问题,通报重申了四项监管要求:一是加强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和追溯管理;二是加强研究报告制作、评审、发布全过程的内部控制;三是规范公众言论和客服活动管控,加强舆情风险管理;四是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和内部问责制度。

通报三个典型问题

通报称,虽然从检查情况看,研报业务合规水平和专业能力总体良好,但仍存在部分公司制度建设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部分证券分析师研报制作不够专业审慎等问题。

“一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更新调整。比如,随着互联网会展业新媒体、新业态的应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研究报告、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证券分析师公开表态之前,没有内部备案制度。”通报进一步指出,还包括未建立完善的市场影响评估机制,未建立专门的投资报告制度,证券分析师绩效考核机制中合规因素和研究质量因素不明确,外部专家邀请、身份核查、合规要求告知等机制不完善。

通报称,二是部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够有效。质量控制合规性审核流于形式的,未单独建立明确的质量控制和合规性审核清单,质量控制或合规人员提出意见后未能跟进;调查活动未经事先批准,未将调查纪要作为必要的工作底稿;向公司备案的研究报告服务微信群不全,品控合规检查员跟踪检查频次不明确,检查底稿未留存;在证券分析师业绩评价打分的基础上不着痕迹,有一些与研究报告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人参与评价打分。

“三是具体研究报告制作不够审慎,个别员工私自发表证券分析意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数据信息未标注出处,来源未明确标注或引用自非权威渠道;其次,研究报告依据不充分,仅基于局部信息,实际物质支持不足,结论不审慎;再次,工作底稿中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分析过程等内容不完整,质量审核和合规性审查意见不充分;最后是向线下投资者提供价格报告或未经品控合规审核私自发表证券分析意见,导致不当言论传播。”《通报》称。

重申四项要求

针对部分证券公司研报业务内控环节薄弱、部分证券分析师合规意识不强等问题,监管重申了四项法律法规要求。

首先,是加强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和痕迹管理,为高质量的研究报告打下坚实基础。一方面是加强信息采集管理,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另一方面是优化信息源核查机制,明确专项升级审核措施。

其次,要求加强研究报告制作、审核、发布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努力提高专业素质和合规水平。首先是压实生产环节的责任要求,确保研究报告专业审慎。二是加强审核环节的控制,确保质量控制合规到位。三是加强发布环节的审慎评估,确保重大事项审查的有效实施。四是加强投资报告管理,提高投资报告质量。

再次,提出规范公众言论和客服活动管控,加强舆情风险管理。一是实施全面管理,确保对经营活动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二是强化责任,规范员工公开表态。第三,注重舆情管理,自觉维护公司和行业声誉。

最后,要求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和内部问责制度,促进行业稳定而深远的发展。一是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确保有效激励和约束。二是加强人事管理,严肃追责。

“各证券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要结合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合规水平。”通报强调。

券商研报经历了几轮规范。

近年来,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存在的问题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020年5月22日,中证协宣布,为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促进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业务健康发展,组织修订了《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执业准则》和《证券分析师执业准则》。

修订后的规则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分析师日常管理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通知》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实务守则》共40条,《证券分析师实务守则》共30条。两个规则共33条修订内容,主要围绕七大方向,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提高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分析师言论、自媒体使用和客户服务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诚信和职业道德管理,提高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分析师的考核,参与遴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的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对上市公司的调查;规范邀请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规范研究报告的发布和转载,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宏观经济和行业研究、研究报告的发布行为。

2020年9月1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证券期货机构监管简讯》(2020年第5期)。其中,文件指出,个别证券分析师,为抓热点,对研报内容造成“硬伤”,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损害,辖区证券公司应以此为戒。

责任编辑:孙扶图片编辑:蒋立冬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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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检查45家券商、300篇研报后,监管通报这三大典型问题_牛市点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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