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新闻网
最新热点新闻

全国首例省级官员死后违法所得追缴经过,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全国首例省级官员死后违法所得追缴经过,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当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任润厚申请没收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一案。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申请,申请没收任润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09万元。此时,任润厚已经病逝。

文本摘要:

当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任润厚申请没收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一案。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申请,申请没收任润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09万元。此时,任润厚已经病逝近三年。被告死亡并不意味着案件完全终结。这是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特别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该报检索裁判文书网,公开报道了16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后,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其中10人是涉腐官员。2014年10月,广西首例被告人死亡后没收违法所得案开庭。
全国首例省级官员死后违法所得追缴经过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6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当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任润厚申请没收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一案。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申请,申请没收任润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09万元。

此时,任润厚已经病逝近三年。

被告死亡并不意味着案件完全终结。这是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特别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这一程序已经在全国多地的司法实践中启动。该报检索裁判文书网,公开报道了16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后,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其中10人是涉腐官员。

在该报搜索到的案例中,数百万的涉案“巨贪”被追缴其违法所得,数万的涉案“蝇贪”难逃法网。除了钱,法院判决追缴的财产还包括房产、汽车、土地、茅台酒甚至毒品。

新刑诉法实施四年多以来,这一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加具体。今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将该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五类案件,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两类新型诈骗案件被纳入其中。

新刑诉法后,全国很多法院都审理了“第一案”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在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被通缉满一年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设立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对于打击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解决刑事立法空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实施4年多来,广西、海南、四川、青海等地法院先后审理了当地首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逃逸并没收其违法所得的适用案件。

2014年10月,广西首例被告人死亡后没收违法所得案开庭。据《法制日报》报道,南宁市西乡塘区农机局原局长陈玉才因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12月被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陈玉才因病死亡,西乡塘区法院裁定终止案件审理。本案中,西乡塘区检察院依法扣押被告人陈玉才提取的现金人民币12万元,南宁市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被告人陈玉才违法所得人民币6.4万元。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新干冲区原区委书记郑朝阳涉嫌受贿犯罪。郑朝阳于2013年11月4日在杨浦法院受审期间因病死亡。在案件侦查阶段,郑朝阳家属主动退还其违法所得30万元。

2015年2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郑朝阳受贿犯罪违法所得30万元。这也是海南省首例此类案件。

在该报已判决的案件中,江苏省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陈被没收的违法所得数额最大。

退休后接受调查的陈,2013年12月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取保候审期间在家中死亡。检方立案后,陈的妻子徐主动退赔赃款727万元。

2014年4月,南通市检察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陈受贿违法所得。法院宣布6个月后,同年11月开庭审理。

陈的近亲属徐、参加了诉讼。南通中院作出的裁定书显示,徐认为检察院扣押的700多万元是其家庭的合法收入,不是违法所得。买房子不是陈的受贿行为。另外,陈在纪委和检察阶段的证言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收受的711万元为受贿违法所得,裁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江苏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赌资、茅台酒甚至毒品都被没收了。

在该报搜索到的案例中,数百万的涉案“巨贪”被追缴其违法所得,数万的涉案“蝇贪”难逃法网。法院判决,追缴的财产还包括房产、汽车、土地、毒品和茅台酒。

今年4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裁定书显示,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兴华社区第九居民小组组长胡在德因涉嫌贪污6万余元,于2015年4月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死亡。法院判决将胡在德已扣押的7万元中的6万余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其余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已死亡的荷兰公民、毒品走私犯罪嫌疑人苏没收甲基苯丙胺、摇头丸、麻黄素等违法所得,扣押机关拱北海关缉私局依法处理。

广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裁定没收涉嫌挪用公款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方的违法所得。其违法所得包括已被查封的总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两块土地。

涉嫌受贿的南京江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原主任张小七在庭审中死亡。2015年3月,南京中院判决没收张小七扣押在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的违法所得87.8万元和贵州茅台酒一瓶50年。

这些案件不仅涉及腐败等犯罪,还涉及赌博、贩毒等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大多在庭审或案件侦查过程中死亡,有的死亡5年后仍未痊愈。

在四川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拉比阿牛涉嫌贩毒,在2012年庭审期间死亡,因此拉比阿牛及其丈夫账户内的150.6万元存款及孳息是否为犯罪所得的认定被搁置。2014年底,眉山市检察院向眉山中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150.6万元存款为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拉比阿牛丈夫账户中的20多万元存款和一辆汽车等合法财产应予解冻和查封。

辽宁锦州犯罪嫌疑人刘志龙,2014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死亡。经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2016年1月,辽宁锦州中院裁定没收其违法所得20万元。

人死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还是要“缺席审判”

刑事诉讼法博士、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出庭,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追缴措施,剥夺其经济利益,铲除其犯罪的经济基础。它既能部分实现惩罚功能,又能起到威慑和遏制犯罪的一般预防功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停止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告该人无罪,即死亡后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必须终止诉讼。

毛立新认为,对于贪污罪等重大犯罪,如果一个人死亡,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将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被害人的利益。

“这也是涉案人死亡后进一步审判的意义所在。”毛立新介绍,这是一个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程序。它不是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事实来确定刑罚,而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到案,无法定罪的情况下,强制剥夺其非法取得的财物。因此具有“缺席审判”的性质,但仅限于解决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不能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定罪量刑。

毛立新说,与普通刑事审判程序相比,这一特殊程序也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启动方式,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而普通刑事审判是由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的形式作出的;二是在地域管辖方面,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住所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第三,审判程序中没有被告人出庭,只有公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参加。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而普通刑事审判必须有被告人出庭,必须进行一审程序。第四,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不是在普通刑事审判中作出判决。

专家:人的死亡不一定导致犯罪无法查明的事实。

当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时,是否会出现死亡无证据、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南通市房产局局长陈的代理律师黄福松在没收违法所得一案一审中认为,没收违法所得应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审判的核心在于死者是否构成相应的犯罪,没收的财物是否属于犯罪所得。从查明事实的角度来说,应该根据卷宗上的证据来认定。行为人死亡并不一定导致无法查明犯罪事实,因为最极端的情况相当于零口供,行为人的口供并不是定案的必要条件。“在我看来,只要立案证据能够达到刑事证明的标准,就不能认为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毛立新认为,申请没收的财产是违法所得还是其他涉案财产,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要求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经查证属实”,可以裁定予以没收。

至于如何理解“经查证属于”,最高法《适用解释》进一步规定,要证明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裁定没收。根据这一规定,证明标准与定罪标准一样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死亡,无法取得其供述,并根据其供述进一步取得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这样做并不容易。

毛立新告诉论文: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逃逸致人死亡案件适用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了证明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极有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有所降低,调整为“高概率”或“大概率”的标准,而不是“确定性、充分性”和“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确立的“优势证据规则”。

毛立新认为,这样的调整是合理的。一方面,这种特殊程序不涉及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因此证明标准应低于定罪标准;二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将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为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与其他民事诉讼相同的“优势证据规则”,可供借鉴;第三,即使没收财产有错误,也是可逆的,可以通过返还、赔偿等方式进行补救,不像死刑、自由刑。

[普法站]

两个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将电信诈骗犯罪纳入适用范围。

2017年1月5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致人死亡案件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将其确定为五类刑事案件:

第一类以贪污、挪用为主,包括侵占、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匿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没收财产等犯罪。

第二类贿赂犯罪包括行贿、单位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对介绍人行贿、对单位行贿等犯罪。

第三类恐怖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迫人们穿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衣服和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等案件。

第五类是两种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案件。

同时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或者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无法生存的,其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按照“逃匿”情形处理。

中国省级官员死亡后追缴非法所得第一案;

30多万男子伪造住院材料,声称对国家要捐献遗体感到羞耻。

广安市岳池县男子杨(化名)8年前患上尿毒症。不到一年的时间,十几万的积蓄就用光了。面对高昂的透析治疗费用,33岁的杨“另辟蹊径”,通过开具“票串”伪造住院信息,在老家岳池县报销新农合。截至案发,在过去的五年里,杨共投保31万余元。

2016年9月7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决杨犯诈骗罪。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316410.1元被追缴。由于杨的身体原因,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

截至6月30日,杨在前妻的搀扶下,仍在成都军区医院隔天进行透析治疗,健康状况每况愈下。杨说,他是国家和家庭的耻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罚款1万元和欠国家的31万余元无力偿还。他希望在他死后,他能捐献自己的身体用于医学研究,至少角膜可以帮助别人重见光明。

纸包不住火。21份伪造报销材料被曝光。

纸包不住火,火出来只是时间问题。杨一直都知道这句话。

2015年3月的一天,和往常一样,杨带着成都某医院的一叠“住院材料”回到老家广安岳池县,在尤溪镇新农合办公室办理住院报销。工作人员对杨都很熟悉。杨2009年确诊尿毒症后,为了维持透析治疗的费用,每隔几个月就要申请报销。

也就是说,这次报销成了杨的最后一次报销。工作人员在审查杨提供的信息时发现了线索。杨提供的信息与同一医院的前一位患者提供的信息大相径庭,工作人员变得警觉起来。经比对核实,杨提供的住院相关资料系伪造。随后,工作人员查阅了杨近五年的报销资料,发现杨提供的资料是伪造的,共报销21笔,涉及金额31万余元。

工作人员立即向警方报案。岳池县警方打电话给杨,希望他协助调查。“警察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我就知道怎么回事了。这件事迟早肯定会被发现,只是时间问题。”杨说,接到警方电话后,他立即答应协助警方调查。

到案后,杨如实向警方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2011年的一天,他正在成都一家医院接受透析。医院门口的一个“票串”找到他,问他需不需要提交发票。经过详细的聊天,杨了解到,对方可以伪造医院发票和病历,帮助报销医药费。

“当时实在没钱看病,就想试一试。”杨说,他第一次花2000元从“票串”上买了一套住院和病历,然后在老家岳池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由于岳池县新农合报销系统与杨看病的医院没有联网,且杨提供的报销数据模拟度高,一般人很难发现杨成功报销了一万多元。之后,杨又先后通过“串串”购买伪造票据,骗取新农合报销。

我知道这是违法的,但我想活下去。我有两个孩子,年迈的父母,还有年近百岁的爷爷。。“杨说他只想活着,活着才有希望。他没有统计这几年通过新农合报了多少钱,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钱全部用于自己的治疗。

法庭上没有辩护。违法了就要承担。

2016年9月7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杨骗取国家专项资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出,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使用从成都市某医院购买的虚假病历和发票,在岳池县尤溪镇中心卫生院多次申报新农合保险,并领取赔偿金共计316410.1元,涉嫌诈骗罪。

经成都某医院证实,杨在办理医保时提供的21份病历并非实际住院病人,为虚假病历。经四川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鉴定,杨在办理医保时提供的《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系伪造。2016年3月24日,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在犀浦镇将被告人杨抓获。

庭审期间,没有要求杨聘请辩护律师。他独自坐在被告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杨没有反驳。当法官问:“被告人杨,你有什么要说的吗?”杨低下头,低声说,我无话可说。检察院的指控有理有据,符合事实。

岳池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法院支持要求处罚的意见。被告人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在此基础上,根据被告人杨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16410.1元。

2016年9月20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杨有期徒刑六年。该决定称,经查,被告人杨患有肾衰竭、尿毒症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刑罚。目前,杨每个月都要在固定时间到当地乡镇司法所报到,学习法律知识。

前妻补贴透析费用与儿子同住。

6月30日,成都军区医院血液透析室,杨躺在透析床上,血液一次次流过透析仪,有些疲惫。看了一会儿手机,杨从7点半到11点半几乎睡着了三个小时,整整四个小时的透析时间。

走出透析室,护士站的吴医生赶紧叫住他。“杨萧蔷,你别急着走,先休息一下,不然容易晕倒。”由于透析,杨的血糖很低。他几次走出透析室,都晕倒在电梯里。医生发现这种情况后,总会告诉他透析前在包里吃一两颗糖,透析后赶紧吃,防止低血糖晕倒。

午饭时间,杨吃得很清淡,就着一盘清炒大白菜和一碗稀饭。“透析后不能吃太辣,否则容易引起不良反应。”杨说,从那以后,他每天的饮食一直很清淡。第一,他因为生病不能吃太多。第二,他包里没多少钱,经济条件不允许他吃喝。

截至6月30日,杨确诊尿毒症已经8年了。透析治疗始于2010年。用他的话来说,靠透析治疗活了7年,是个奇迹。

2011年8月,杨开始通过“票串”购买住院材料报销,维持透析,延续生命。截至2015年5月,“骗”来的钱31万余元用于治疗。杨说,他明白这笔钱来路不正,不敢告诉家人,也不敢给家人,怕连累家人。

事发后,杨治病的“经济来源”被切断,年近百岁的爷爷拿出养老金为其治病。然而,这种情况并没有持续多久。2016年9月,爷爷去世了,杨治疗的钱也没了。

2010年3月,杨因病不愿拖累妻子李英(化名),提出离婚。李英不愿意。“他要是病了,我们就离婚,外人会觉得我太没心没肺。”李英说,她和杨是青梅竹马。他们一起长大,后来成了夫妻。她们感情很深,不愿意在丈夫最无助的时候离开。

李颖介绍,她是一个悲伤的女人。她的父母和姐姐死于癌症,大儿子精神残疾,丈夫得了尿毒症。“我不知道为什么我的命运如此糟糕。好像所有不好的东西都被我传播了。”

今年年初,李颖主动联系了杨,说要出钱给他治疗。“我想让他活着。我们的两个儿子太小了,不能离开父亲生活。”李英说,不管生活多苦,至少有两个儿子支撑着她,让她维持这个家。

目前,李英在成都郫都区犀浦镇经营一家“2元店”,带着智障的大儿子。每月的收入只能勉强支撑杨1300多元的治疗费用和家人的生活费。“虽然我已经离婚七年了,但是只要他还活着,我就绝对不会再婚。”李英说,杨多活一天,她的信念就多坚持一天。至少会有一个人在,这样她就不会觉得那么孤独了。她不能再失去任何亲人了。

很抱歉,国家和家庭对幸福的承诺变成了负担。

最近,杨学会了抽烟。抽烟的动作看起来很僵硬。他的大拇指、食指、中指和三个手指夹住香烟,放进嘴里。他呼吸困难,有时会被浓烟呛到,突然咳嗽。烟不贵,5块钱一包。

关于学会抽烟,断定他是杨抑郁症患者。病房里,一群尿毒症患者来回接诊。在透析室,杨也遇到了不少前来透析的患者。“熟悉的病人越来越少,有的已经放弃治疗,有的已经去世。”杨说,4月初,病房里一个30岁的病人死在了病床上,这让他感到病情更加无望。

“我知道这个病是治不好的,病情一天比一天严重,最后不得不走上死亡之路。”杨说他不怕死。他曾几次濒临死亡。对他来说,死亡几乎触手可及。

让杨感到郁闷的是与同龄人的差距。“那些年和我们一起出去打工的兄弟,很多都已经买车买房了。”杨说,因为自己的病,拖累了家人,整个家庭看起来不像家,家人在外人面前抬不起头。

“人多的时候没事。每当一个人躺在病床上,都会忍不住去想。”想到自己的病情和家人的生活状况,杨就一个人躲在厕所里静静地抽烟。

对不起,杨一直在强调这个词。对不起国家,对不起家庭。

抱歉,国家。杨说,因为想活命,他通过伪造资料骗取了国家30多万元专项资金。就他目前的身体状况来说,还不起钱。“还债是天经地义的。欠国家的钱,也要还。”杨说,如果奇迹发生,他的病可以治好,他将用余生偿还债务。

抱歉,家人。“我病了8年,拖累了全家。”在李颖不顾一切想和他在一起的时候,他也答应给她幸福。没想到,因为生病,她成了李英肩上的负担。看看他的两个儿子和年迈的父母。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他堕落后让全家陷入绝望。

我欠国家太多,死后想捐献遗体。

杨说,他知道自己欠国家太多,可能无力偿还。他希望死后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研究。至少一对眼角膜可以帮助别人重见光明。

关于遗体捐献,杨五年前就确认了这个想法。”如果你欠的太多,你必须偿还一些东西.”杨说,当他选择冒险去获得保险金时,他决定死后捐献自己的遗体。这是一场赌博。能活下来就还钱。活不下去就捐献遗体。

杨选择了捐献遗体,而这个决定并没有和他的家人沟通。“我不敢告诉父母,也不敢告诉前妻。”如果他的家人知道他有这样的想法,肯定会强烈反对。杨说,他唯一担心的是父母把白发人送黑发人时的悲伤。这几年,他们的父母过得太苦了。

7月1日,记者联系了杨的父亲杨大爷。年过七旬的杨大爷住在陕西亲戚家,老伴在南充一家饭店上班。

说起儿子的病,杨大爷哭了起来。他知道儿子活不长,想让他活下去,但现实让他无能为力。“我们也想过给他做肾移植,但他不愿意。”杨大爷说,之前家里准备借钱让儿子换肾,儿子拒绝了。

拒绝接受肾脏移植对杨来说是无奈之举。“省立医院已经有合适的肾源,但是没钱做手术和后续费用。”杨对说,如果肾移植成功,就可以活下去。如果不成功呢?即使换了肾,依然会像“瘸子”一样成为家庭的负担,家里负债累累,还要养一个病人。

对于儿子决定捐献遗体,杨大爷哽咽了。“首先,我们不允许他放弃,也不希望他捐献遗体。如果他真的死了,我们应该带他回老家,把叶子留下。”杨大爷说,作为父亲,他知道儿子心里的痛,但他无法分担。如果可能,他宁愿和儿子一起改变,让他承受这样的不幸。

记者咨询了广安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表示,广安辖区内的遗体捐献登记备案可以受理,但需要捐献者子女和父母同意,后期需要捐献者父母配合完成捐献流程。

广安市岳池县尤溪镇司法所表示,如果杨愿意捐献遗体,从法律上讲,虽然还在服刑,但捐献遗体属于个人行为,司法部门不会干涉。(记者王琳)

赞(0)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全国首例省级官员死后违法所得追缴经过,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文章链接:https://sourceopen.com.cn/3535.html

本站新闻文章由机器人程序自动发布,新闻内容具有时效性,仅供参考,不具备权威性,所有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并非官方发布信息,其真实性自行判断,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误报,违法等不良信息,请联系删除.资源型信息仅供个人学习交流,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不允许用于商业用途,否则法律问题自行承担。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