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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子被要求做孕检才能入职,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未婚女子被要求做孕检才能入职,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女性员工入职前可以做孕检吗?但是,除非岗位有毒有害,不适合孕妇,否则,孕检的做法是提高对女性的就业标准,构成就业歧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知道劳动者与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

文本摘要:

女性员工入职前可以做孕检吗?但是,除非岗位有毒有害,不适合孕妇,否则,孕检的做法是提高对女性的就业标准,构成就业歧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方以欺诈手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并不是所有的隐瞒行为都属于诈骗。女职工怀孕、结婚、生育是她们的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的基本权利,不属于欺诈行为。
未婚女子被要求做孕检才能入职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女性员工入职前可以做孕检吗?

还记得2017年吗?浙江宁波的孙女士说自己怀孕三天,身体虚弱,孕期各种请假。公司终于等到了她生孩子休产假,然后她辞职了!于是,很多公司都采取了在在职体检中增加孕检的项目来应对。

但是,除非岗位有毒有害,不适合孕妇,否则,孕检的做法是提高对女性的就业标准,构成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1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国资委、医保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女性就业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女性求职就业,不得拒绝录用女性 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不得将孕检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以简单直白的方式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女员工搞隐性结婚、隐性怀孕、隐性教育算不算欺诈?

不属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方以欺诈手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可见,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并不是全部信息,而只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如学历、技能等。并不是所有的隐瞒行为都属于诈骗。女职工怀孕、结婚、生育是她们的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的基本权利,不属于欺诈行为。一般情况下,结婚、怀孕、生育不是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隐性结婚、隐性怀孕、隐性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未婚女性被要求做怀孕测试后才能参加工作;

“隐性怀孕”的人恶意申请,弱势的是企业。

资料图来自网络。

文/马涤明

入职三天后,她宣布怀孕,怀孕期间几乎不能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她递交了辞职信。——近日,浙江孙小姐申请“隐性怀孕”一事引发社会关注。

从怀孕初期申请到公司上班,再到产假结束后匆匆辞职,意味着“隐性怀孕”的入职者几乎白拿了很长时间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分娩前后的产假以及怀孕七个月以上时,享有休息和其他保护性待遇。于是,孙小姐宣布怀孕三天,要求公司照顾。这期间她几乎没有正常工作,无可非议。但是,如果过了分娩期就辞职,如果拿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就像是恶意申请——就是来公司“蹭”孕期和分娩期的待遇。

女性劳动者怀孕的成功率很低,因此在求职中存在“隐性怀孕”的现象,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进行就业前孕检是违反就业促进法的。以“隐性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国家立法向劳动者一方倾斜,首先倡导人的权益,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隐性怀孕”现象不一定说明立法有问题,但以就业为目的的恶意用工现象应该引起立法和管理的重视。一些“隐性怀孕”的应聘者恶意利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维护员工的权益,把企业当成孕期的“避暑胜地”,把孕期的待遇“刮掉”就立马走人,这显然对企业不公平。

但不能怀疑保护怀孕职工并赋予其辞职权的规定的合理性,这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一些“隐性怀孕”、“蹭孕期福利”的不诚信问题,就改变法律规定。

应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等诚信管理手段解决诚信问题。

这个制度应该保护弱者,也应该保护公平。但是,一旦某些制度规定有了可以被恶意利用的弱点,“实力”就会瞬间逆转。当前,在企业成本压力大、拖累经济的背景下,也要重视“企业疲软”问题

□马涤明(工作人员)

编辑:文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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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未婚女子被要求做孕检才能入职,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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