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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单身女子冻卵案”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_一号专案

全国首例“单身女子冻卵案”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_一号专案

5月9日14时,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本报讯(www.thepaper.cn)从当事人徐早早处获悉,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并未当庭宣判。

从徐早造提起公诉到现在,已经四年多了。庭审前,徐早早告诉报社,她去医院检查过了,总体结果看起来不错。“医生说我现在的卵巢状态很好,卵泡级数也不错。就算我现在没怀孕,过几年我还是会有很多机会生的。”

“即使等了四年,我的卵子质量仍然很好,我随时准备冷冻我的卵子。希望能得到这个机会。”徐早早说。

该报此前报道称,徐早早将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医院拒绝提供冷冻卵子服务。此案被称为中国“卵母细胞冷冻保存”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第一案。2019年12月23日,该案一审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

2022年7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徐枣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违法,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具体应用作出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进行,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原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通知》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技术规范》规定:“禁止对不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夫妻和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上述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明确禁止对不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夫妻和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本案中,北京妇产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

朝阳区法院认为,徐早早作为单身女性,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向北京妇产医院申请冷冻卵子服务,并非基于医疗目的,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她以延迟分娩为目的向北京妇产医院申请冻卵服务,不符合上述部门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因此,北京妇产医院拒绝提供冷冻卵子服务,并不违反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综上所述,朝阳区法院认为,徐早早要求北京妇产医院停止侵害其一般人格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也以北京妇产医院一般人格侵权为由,不予支持本案徐早造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8月5日,徐早造不服一审判决,正式上诉。

责任编辑:崔烜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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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全国首例“单身女子冻卵案”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_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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