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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劝女下属接受上级领导性骚扰被开除,向公司索赔被法院驳回

经理劝女下属接受上级领导性骚扰被开除,向公司索赔被法院驳回

男子郑在得知自己的女下属被上级领导性骚扰后,不仅拒绝处理,还打算撮合两人。后来公司认为郑没有尽到经理的职责,辞退了他。郑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发布了2013-2022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上述案例位列其中。

据上海浦东法院称,郑于2012年7月加入安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担任渠道销售经理。郑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均规定“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调查中作出虚假陈述等行为,均为纪律处分,将导致立即开除”。在他任职期间,郑还接受了关于在工作场所防止性骚扰的培训。

2018年8月30日,郑某下属女员工任某与郑某上级邓某(已婚)发生矛盾,郑某找任某谈话。任某告诉郑某,邓某多次向其发送有关性骚扰的文字,并向其出示相关聊天记录,但郑某不愿处理任某与邓某之间的纠纷。2018年11月,郑以“任不合群”为由,向公司建议解除与任的劳动合同。

对此,公司人事部门进行了调查,任某向公司人事部门反映了邓某性骚扰郑某的情况,郑某不仅拒绝处理,甚至故意撮合邓某,甚至因拒绝性骚扰遭到郑某报复。公司立即对郑展开调查,并做了调查笔录。郑并未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但对笔录内容进行了多处修改,并否认“任某曾向其表示受到邓某性骚扰”。

2019年1月31日,公司出具单方解除书,以郑某未尽到管理人职责,且未采取任何措施帮助下属停止受到间接上级骚扰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报复下属,在调查过程中对上述事实进行不实陈述。郑提起仲裁和诉讼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郑在明知下属受到上司性骚扰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提供帮助的义务。而是发表不当言论有意撮合,还采取报复手段,无正当理由提出与任何公司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郑在调查过程中还作了虚假陈述,提供了虚假信息,违反了《商业行为准则》关于管理人员和监事其他义务的规定、关于不允许打击报复的规定、关于诚信原则和配合调查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郑的诉讼请求。

上海浦东法院表示,雇主的经理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处理性骚扰员工的投诉。管理人未采取合理措施或纵容性骚扰或干扰性骚扰调查,用人单位以管理人未履行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主张违法解除的,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对于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民法典实施后的性骚扰预防和处置机制,有效提高职场性骚扰预防意识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王维佳图片编辑:李晶昀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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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经理劝女下属接受上级领导性骚扰被开除,向公司索赔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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