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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门卫值班关门时被铁门砸中身亡,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上海一门卫值班关门时被铁门砸中身亡,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门卫鲍在关公司大门时,不幸被突然倒塌的铁门撞倒在地,第二天早上被发现死亡。谁应该对事故负责?

本报讯5月8日,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起因脱落或坠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案件。

门卫被铁门砸死,家属诉至法院。

上海奉贤法院介绍,上海某机电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制造公司)多年来一直租赁某资产公司位于上海奉贤区某工业园区的房屋,租赁范围包括墙体、大门等。上海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是上述工业园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为工业园区提供保安、保洁、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

2021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机电制造公司门卫鲍在关门时,被突然倒塌的铁门压住。由于物业公司的巡逻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加上公园门口的路灯没有亮起,鲍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已经死亡。

第二天早上6点49分,物业公司的保洁员发现事故后报警。派出所出警后,经现场勘查,排除他杀,确定包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包某家属遂向上海市奉贤法院起诉,要求机电制造公司、资产公司、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犯罪现场。上海奉贤法院供图

上海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1。本案侵权行为人是谁,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鲍对损害是否有过错,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一:本案侵权人是谁?

法院认为,在租赁期间,机电制造公司疏于调查涉案大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未要求资产公司对大门进行维修;资产公司在涉案房屋及设施使用多年的情况下,未对涉案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防范。物业公司未能做到“夜间预防性巡逻”和确保路灯照明,客观上降低了包某在事故发生后被发现和抢救的可能性,与包某最终死亡后果有间接因果关系。因此,无论是资产公司、机电制造公司,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涉及铁门。上海奉贤法院供图

综合考虑双方租赁期限、涉案闸门使用年限、资产公司与机电制造公司距离“危险源”的距离等因素,确定资产公司对鲍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机电制造公司对鲍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

那么,物业公司的责任如何划分呢?

法院认为,首先,物业公司与机电制造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管理、保洁、绿化、保安、维修等。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事发当天机电制造公司门口的路灯确实处于未亮状态,事发第二天仍未修好。可见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公共区域路灯照明的义务。

其次,鉴于“夜间预防性巡逻”的合同义务。物管公司辩称,公园夜间巡逻时间一般为19时至20时,当天已经进行了巡逻。事故发生在巡逻之后,所以与此无关。但法院认为,园区某公司加班,加班后对该公司相应区域进行预防性检查,是“夜间预防性检查”的应有之义。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夜间预防性检查。

因此,上海奉贤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与鲍某的死亡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其未做到“夜间预防性巡逻”,未能保障路灯照明,客观上降低了鲍某在事故发生后被找到并抢救的可能性,与鲍某最终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根据其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影响,认定物业管理公司酌情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二:死者对损害是否有过错?

法院认为,包某长期在机电制造公司做门卫,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涉案大门的开关。应该说包最了解大门的情况。涉案闸门已使用十年以上,存在磨损或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或谨慎使用。尤其是夜间,照明条件不好,包在开关大门时,更要注意大门或周围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

从事故经过、现场情况等因素来看,包某在事故中也有过失,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5%的损失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资产公司、机电制造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包某本人对包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分别承担35%、55%、5%、5%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郑浩图片编辑:李晶昀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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