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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法官犯受贿等两罪被判6年,其妻出庭证言推翻笔录未被采信_一号专案

吉林一法官犯受贿等两罪被判6年,其妻出庭证言推翻笔录未被采信_一号专案

我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已经半年了,王也没有收到公安机关的其他通知。

江源警方作出监视居住决定。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王是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案件执行处处长陆的妻子。因陆被指控犯罪,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0天。2021年9月20日,江源警方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6日,王收到江源警方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此后再未向她发出其他通知。

2023年4月28日,吉林省敦化市法院作出判决:陆犯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该报注意到,判决书显示,敦化市法院接受了王居住期间的证词,但不接受其出庭作证,理由是“两份证词不一致的原因无法合理解释”。

陆的辩护人表示,敦化市法院审理期间,多次向法院申请同步录音录像,但被监察部门拒绝,并非不能提供合理解释。陆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原审法官因犯两罪一审被判6年。

据白山市江源区纪委2021年4月25日发布的通报,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白山市纪委指定,正在接受江源区纪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资料显示,卢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7月调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历任案件执行处副处长、处长,四级高级法官。

根据吉林省敦化市法院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判决,经审理查明:陆之妻王(另案处理)于2007年11月借给白山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公司)40万元,月息10‰,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禾丰公司未还款,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利率调整为15‰。到2013年,禾丰公司已偿还本息。2014年,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执行人、禾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的委托,帮助禾丰公司在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从而使禾丰公司少支付157万余元。此后,陆指示其妻要求何从2007年起按月息25‰重新计算利息。王随后收到转让款37万余元及一套房和一个车库用于支付。经评估,陆受贿总额为10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此外,敦化市法院还认定,陆在判决、裁定执行中滥用职权,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利益损失7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法院判决,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妻子出庭,证词与居住期间不一致。

该报此前报道称,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3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带走调查。当日,因需要继续核查,江源区公安分局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决定对王某霞在白山市江源区玉林街的住处实施监视居住,由江源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执行,监视居住期限自当日起计算。

江源警方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

王说,之后的三个月,她除了去对面房间接受讯问,去江源区公安分局做笔录,去医院做身体检查,没有离开过房间。直至2021年9月20日,江源区公安局作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对王解除监视居住并取保候审。然而,该决定直到2022年11月16日才送达王。

在居住期间,江源警方为王做了多次笔录。王在笔录中称:2007年11月,禾丰公司向其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1分。2013年11月,禾丰公司清偿王本息共计101万余元。陆为禾丰公司提供帮助后,指使王要求禾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从借款之日起重新计算利息,月息2: 5。之后,陆接受了合丰公司以37万余元预定的一套房和以97万余元的价格预定的一个车库。

敦化市法院审理陆一案时,王作为证人出庭。庭审中,王称其在住处所做的笔录不实。实际情况是,她的二嫂子潘女士是和丰公司的雇员。2007年,禾丰公司资金短缺,潘女士作为中介介绍公司向王等亲属借款。其中王借给禾丰公司40万元,约定月息2.5,借款期限1年。此后,因禾丰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还款,双方每(半)年重新计算一次本息。直到2015年,禾丰公司用公司建造的房屋和车库清偿债务,双方债务才算结清。

王被分配到住处监视她住的地方。

判决:王、当庭证言不予采信。

然而,敦化市法院没有采纳王出庭时的证词。

前述判决书显示,经查,王与和丰公司之间借款的相关事实,有陆的供述、王、何某及和丰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中,行贿款是按月息25‰支付的。推定双方在开始借款时按月息25‰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由于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王出借40万元时的借款利率为1分,这一事实应予认定,故不允许陆的辩护人申请鉴定借条笔迹。

判决书还显示,陆及其辩护人对陆进行了有罪供述,监管部门未提交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以及证人王、何某不应采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陆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来源不合法以及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陆的供述,王、何某等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并有其他证据支持,可以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没有提供供词和证词的同步录音录像,不一定导致供词和证词无效。因此,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还认为,王的当庭证言与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不一致,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故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称起诉书内容与判决书记载的公诉内容不一致。

陆的辩护人说,在敦化市法院审理过程中,他多次向法院申请对陆和王的办案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被监察部门拒绝。

江源区监察委员会于2022年8月24日向敦化市检察院出具的《办案须知》显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不符合《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故不能提供。

该报查询到,上述规定为:对监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监察机关调取讯问被调查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被调查人供述的真实性。监察机关应当支持配合,由案件审理部门报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侦查部门提供: (一)犯罪嫌疑人和承办的侦查部门。被告人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讯问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讯问笔录不真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讯问活动中可能存在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张翔宇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江源区监委应当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江源区监委拒绝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导致本案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据的合法性无法核实。

此外,张翔宇收到判决书后发现,判决书中记载的公诉机关提交的起诉书内容与之前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不一致:起诉书中仅记载王在2007年向禾丰公司借款时,约定每月支付10 ‰的利息;判决书中“贷款期限为一年”、“第二年起贷款利率调整为每月15‰”等表述较多。

张翔宇说,如果公诉机关改变起诉书的内容,即使修改错别字,也应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但直到一审判决作出前,公诉机关并未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庭审中也未告知其变更起诉的相关内容。私自改变指控内容的行为导致辩护人、被告人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陆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崔烜图片编辑:乐浴峰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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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吉林一法官犯受贿等两罪被判6年,其妻出庭证言推翻笔录未被采信_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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