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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一、案情简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S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税务检查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中,我局认定A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1.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S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的1号通知,S市HXF科技有限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045914.56元,税额合计:347805.47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S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确认虚开2号通知,S市CYX科技有限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4942394.39元,税额合计:840020.02元)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9月、2018年4月、2018年5月,甲公司使用上述11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l15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1172270.85元,应补缴增值税1172270.85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82058.95元。

2.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拒绝提供2018年的税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核定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2018年的免税销售额为445,612,5625.3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并参照S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核定A公司2018年度应税所得率为10。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45,612,562.53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lll403140.63元。已0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11,403,140.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甲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2016年度和2018年度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A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定性为偷税漏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为2016年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五年,所以不予处罚。2018年,甲公司少缴增值税824465.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712.57元,企业所得税111403140.63元,共计112285318.58元,应补缴税款56142659.29元。

二、接受虚假发票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交税,收滞纳金。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买方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也是销售者履行纳税义务和购买者抵扣进项税的法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连接了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的各个环节,在增值税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或基本联加其他联组成。基本联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发票复印件,作为买方计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凭证;抵扣联,作为买方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凭证作为卖方计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共同用途由一般纳税人确定。

本案中,甲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虚开的1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税务机关抵扣增值税税款117227.85元,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了该费用,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并依法缴纳滞纳金。

在具体确定应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A公司拒绝提供2018年度的纳税资料,S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纳税人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和第四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依法核定A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被自然错误地打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一)为他人和本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虚假发行数额不满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假发行数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A公司要求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金额高达700万元,情节严重,税务机关可处以5万至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为他人介绍虚开的行为之一。”

根据《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8〕226号)的规定,在新司法解释颁布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因此,今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标准应为“虚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上述规定,甲公司可能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3.被判偷税漏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费用或者漏报、少报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谎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使用他人无真实业务虚开的l15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1172270.85元,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规定,应定性为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A公司在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以偷逃税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不得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处以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为避免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评估,付款人为自己作虚假陈述,同时构成偷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定性,在比较较大数额罚款后,按照择其重的原则处罚。

本案中,A公司定性偷税的处罚金额明显大于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金额。因此,S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其违法行为处罚为偷税漏税。

(作者张学干是税务公职律师)

责任编辑:蔡军剑图片编辑:乐浴峰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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