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购房能力伪造银行流水,男子构成虚假诉讼被罚10万元
在庭审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有能力买房,竟然伪造了银行流水,伪造了余额截图。
以这种方式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对诉讼程序造成了麻烦。本报讯5月6日,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获悉,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前述当事人陆某处以罚款10万元,并限期缴纳。
近日,上海市闵行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人陆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以其名义进行的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以证明其具有购房能力。同时,陆某还提交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余额截图(加盖银行电子印章),以证明自己的活期账户余额。
庭审中,审判长怀疑陆某账户长期留有高额存款,询问证据来源。陆某陈述,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是其向中国银行申请后,以电子邮件形式获取的,中国建设银行余额截图是其通过手机银行查询后获取的。
在明确告知陆某如实陈述的法律义务和后果后,审判长多次询问上述证据的来源,陆某仍坚持上述意见,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再次确认。
鲁伪造的截图。本文图片均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图片。
鲁伪造的截图
上海闵行法院依职权对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进行了调查核实。经银行工作人员反馈,中国银行并未发送上述银行流水的电子邮件,银行流水中所述银行信息并非来自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也表示,余额截图并非官方发布,系伪造。
上海市闵行法院认为,陆伪造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关的重要证据,向法院提交。经法院调查核实,他拒不承认自己伪造证据,不仅侵犯了司法权威,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阻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试用地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陆某罚款10万元,并限期缴纳。
陆某对处罚决定提起复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判。
上海闵行法院表示,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判决的依据。法院提醒,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不可心存侥幸。虚假诉讼的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惩处。
责任编辑:郑浩图片编辑:胡梦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