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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性骚扰该如何界定?“史航事件”背后的五个焦点问题_直击现场

法治课|性骚扰该如何界定?“史航事件”背后的五个焦点问题_直击现场

编剧史航涉嫌性骚扰一事继续引起关注。许多女性在网上指责史航性骚扰,史航本人也回应了两次。该报指出,许多文化出版公司因此宣布终止与史航的合作。

起诉史航的女性之一小北(化名)告诉该报,她们的目的是要求史航道歉,她们正在考虑将来是否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5月5日,本报采访了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全和北京高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静,对史航涉嫌性骚扰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

史航的反应。

焦点一:如何定义性骚扰?

该报注意到,许多女性指控编剧史航在言语和身体上对自己进行性骚扰。比如,史航曾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说,“没征求你的意见,我就忍不住去闻你的头发,就把你打发走了。”什么行为构成性骚扰?如何定义性骚扰?

吕孝全在接受该报采访时提到,《民法典》第101条对“性骚扰”的行为有明确定义:“以言语、文字、形象、肢体行为等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骚扰。“此外,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生效,其中第23条、第24条、第25条均对性骚扰做出了相关规定。

吕孝全介绍,今年3月8日妇女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本制度所称性骚扰,是指以语言、表情、手势、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的不舒服联想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实施。

综上所述,吕孝全认为,性骚扰的定义,从法律层面来说,至少包含三个核心要素:一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第二种行为与性内容有关(性暗示/性要求);第三,应以被害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陆孝全说。

史航公布的聊天记录。

焦点二:如何区分“性骚扰”和“调情”

5月2日,史航在其个人微博中回应称“不存在性骚扰”。他的理由是,“我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关系稳定的前任。我从不避讳自己是个俗人,但我从来不想把我和我认识的女人的‘浪漫对话’和‘门内情调’暴露到公共领域。”

史航的回应引起了网民的讨论。有人认为这是恋人之间性关系的利益。另一种声音认为,这些对话发生在双方权力关系不平等的情况下,无论是否亲密,都应视为性骚扰。

对此,吕孝全认为,亲密关系中的“调情”和“性骚扰”肯定是有区别的。“如果双方已经建立了亲密关系,这个时候男方是否对女方开性玩笑就要看女方的态度了。如果女方觉得被冒犯,表现出反抗,甚至明确指出,男方依然如故,自然构成对女方的性骚扰。”陆孝全说。

张静律师表示,调情一般存在于有一定亲密关系的男女之间,实施者获得了对方明示或暗示的许可。性骚扰是一方不顾对方感受,坚持去做,即使对方以行为或语言(如回避话题、回答无关问题)明示或暗示拒绝。性骚扰会让对方感到尴尬、不舒服或羞愧,觉得被冒犯了,这和调情有本质的区别。

“区分的标准是双方是否建立了亲密关系,一方是否取得了另一方的许可。”张静说。

受害者小莫的声音以上图片均来自微博截图

焦点三:法律维权有哪些难点?

吕孝全认为,在职场性骚扰案件中,观念往往成为办案难点。尤其是熟人作案时(尤其是两个有过或者曾经有过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办案人员容易先入为主,认为双方自愿的可能性很大,观念上存在误区。事实上,受害者和施暴者之间可能只是熟人关系,并不存在恋爱等亲密关系。职场潜规则、性勒索或性交易尚未被归为严格意义上的强奸罪;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很容易根据被害人未明确表示意思的情况,推断出被害人三心二意或默示同意,进而不以犯罪论处。

吕孝全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存在“五难”,即:报案难(公安机关的立案系统中没有性骚扰的独立原因,只能成立强制猥亵案件进行治安或刑事侦查,举证标准明显高于民事侵权),立案难, 取证难,胜诉难,赔偿难(即使胜诉,受害人也只会得到补偿性赔偿)

张静认为,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明确提及性骚扰仅限于民事责任。在行政责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节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其中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即行为非常严重,发送淫秽、侮辱、威胁内容,已经达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程度,这样会追究行政责任。

焦点四:如何应对“为什么不报警”等刺耳的声音

张静说,长期以来,我们的舆论环境对性受害者有一种“完美受害者”的期待。似乎只要受害人站出来,就一定经得起“放大镜”的推敲,或者说似乎受害人天生就知道只有职业法律人才知道的取证方式。这些期望只会阻止受害者站出来调查非法行为,而一个友好和宽容的维权环境将有助于阻止这些非法行为。

吕孝全指出,“为什么不第一时间报警”等声音是典型的转嫁受害者。“当我们讨论和观察性别暴力事件时,我们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立场是不责备受害者。该受责备的是骚扰者,该受惩罚的是骚扰者。”吕孝全表示,类似声音的存在,说明人们对权力不对等关系下的职场性骚扰缺乏基本的认识,应该以换位思考、换位思考的态度看待此类问题。

吕孝全表示,在性别暴力受害者仍然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的情况下,ta们通常需要独自面对强势施虐者,他们的得与失未必成正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充分理解、尊重和支持受害者做出隐忍、选择和解、告知后撤回、坚定维权这四种选择中的任何一种。我们应该反思的是,如何尽快构建一个系统的社会支持资源,帮助ta们义无反顾地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焦点五:如何取证

面对职场性骚扰,因为涉及权力不平等的现实问题,受害者在维权时会面临与强势施虐者独处的局面。小北告诉该报,他们之所以选择一起发声,是希望“用我们的伤口换取其他女生的警惕,保护我们的全面。”

如果遭遇职场性骚扰,在体贴的情况下,受害者如何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权利?

吕孝全认为要从心态和行动两方面入手。精神上,事发后千万不要自责,改变认知。“这不是我的错。”我们要坚定明确地说“不”,对别人的反应适度理性,同时给自己信心。“只要我不再害怕,我就会往前走一步。”

在行动上,可以选择一种方式来讲述,及时取证,保留所有相关证据,最好不只是孤立的证据。“我始终认为,证据是有效合法维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证据不多,我怕更少。”

遇到性骚扰如何取证?吕孝全说,比如写日记,可以记录性骚扰的时间、地点、过程,而且要配以准确的细节,记录说过的话、做过的事。平时与骚扰者接触时根据情况使用录音录像工具。注意保留带有骚扰信息的电子文档,如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等。千万不要删除电子信息。可以对相关电子数据(尤其是网帖)进行公证,避免被对方删除。身心受到伤害后,应尽快到医院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相关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以愈合精神创伤,保留医疗诊断记录。向单位经理举报投诉后,单位经理应协助调取相关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工作相关记录,并协助受害人报警。及时拨打110(尤其是熟人性骚扰案件),警察要及时勘验现场,收集物证,查看受害人身体,调取监控录像,询问相关证人,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需要保留事发前后的聊天记录,进出事发地的交通记录和监控记录,事后双方的沟通确认,以及事后受害人的求助、投诉、举报、就医记录,这些都是用来证明性骚扰存在的。证据。”陆孝全说。

此外,陆孝全表示,性骚扰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可以及时拨打110,要求依法给予骚扰者治安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侦查,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同时,在掌握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受害人可以以“性骚扰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骚扰者(或骚扰者工作的单位可视情况列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崔烜图片编辑:乐浴峰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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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法治课|性骚扰该如何界定?“史航事件”背后的五个焦点问题_直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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