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付百万元赔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财务遇到网络诈骗,擅自转移公司存款,给公司造成上百万的损失。作为单位财务人员,失职被骗,导致企业损失百万。谁应该承担责任?因资金无法追回,工程公司认为李磊因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了数百万元的损失,双方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李磊在三个月内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及利息。李磊拒绝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工程公司只好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后,双方就被骗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涉案赔偿协议将公司的损失全部转嫁给李磊,明显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缺乏公平合理性,应属无效。企业或付百万元赔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财务遇到网络诈骗,擅自转移公司存款,给公司造成上百万的损失。存款无法追回,员工失职,公司要赔偿损失?法院:员工履职风险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金融诈骗导致公司损失了数百万美元。
“我是X总经理,现在你加入公司高层的QQ工作群,我有工作安排……”在网络诈骗盛行的当下,大部分人收到这类信息都会有所警惕,但防不胜防,有的人轻信受骗。作为单位财务人员,失职被骗,导致企业损失百万。谁应该承担责任?
我们用这个案例来说明:
李磊进入常州一家安装工程公司做出纳。有一天,他收到公司老板邮箱发来的信息,让他整理一份在职人员花名册,记下部门名称。李磊没有怀疑,按照要求把在职人员花名册发到对方邮箱,并留言让对方查看。李磊还通过微信给老板发消息提醒他查收邮件,但老板没有回复。
第二天,李磊收到了老板邮箱发来的回复,让他加入“公司高层QQ工作群”。李磊按照指示加入集团,按照“工作安排”,先提供公司银行账户余额明细,再向指定账户汇款5笔共计107万元。李磊起了疑心,想起之前老板微信没有回复,才知道自己被骗了,于是报警。
因资金无法追回,工程公司认为李磊因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了数百万元的损失,双方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李磊在三个月内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及利息。李磊拒绝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工程公司只好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后,双方就被骗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工程公司辩称,李磊的行为已经大大超越了他的权限,对涉案款项的诈骗完全是他的重大过失所致。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是李磊自愿签署的,他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李磊辩称,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欺骗,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具有主观故意。是否存在过错,他承担的责任比例,要通过诈骗案件综合判断。该公司疏于监管和培训,对涉案诈骗负有较大责任。公司在赔偿协议中排除自己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该公司应承担李磊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但李磊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公司日常财务管理流程不规范且存在漏洞,对涉案诈骗负有责任;工程公司的老板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和银行短信的接收人,未能保持警惕,及时反应,间接助长了骗局的发生。涉案赔偿协议将公司的损失全部转嫁给李磊,明显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缺乏公平合理性,应属无效。综上,酌情认定李磊赔偿工程公司损失7万元。
赔偿责任的归属和限制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最大受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包括员工因履行职责疏忽造成的财产损失,但公司可以要求故意犯错或有重大过失的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的诈骗是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虽然员工确实履行职责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不能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员工犯错,公司会先买单,再根据员工的过错行为来确定责任。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误或失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公司应先承担侵权责任,再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常有的事。公司要求员工承担相应赔偿,需要注意证明三个事实:①员工存在主观过错;②公司实际遭受经济损失;③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即使公司能提供完整的证据,也要特别注意。如果公司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制度不完善,没有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告知关键信息等。,很可能会降低“员工个人过错行为”与“公司经济损失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员工承担损失责任的比例会降低。
赔偿范围应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损害后果、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等因素确定。双方可以协商补偿方式,是一次性补偿还是按工资比例按月补偿。根据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公司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赔偿金,但每月扣除的赔偿金金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防范风险,避免损失
劳动者犯错,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比例更高,公司的过错往往在于在制度和流程的设计和执行中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公司应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于财务人员,除了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规范调动审批流程外,还要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最简单的一点就是,转账指令必须当面或电话核实后才能操作。当然,公司老板和高管也要遵守财务制度,从上到下做好防范,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公司还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建立法务部,深入业务调研,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用工,了解更多法律信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在零距离法律顾问的专业指导下,真正做到降本增效。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的案件信息来自常州中院。
图片来自网络,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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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荀攸”状告大连“荀攸”,大连“荀攸”获赔百万元。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5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杰张馨雅通讯员夏发/文洋熙/漫画)明知故犯攀附知名品牌,导致经济损失赔偿数百万;挖搜是不会给你许可费的,连本带利!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两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攀附知名品牌,被判赔偿一百万。
此前,厦A公司获得“荀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等。在第九类中。大连B公司和厦门A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有重叠。它在官方网站、招股说明书声明、展览和宣传册中显著使用“荀攸”和“荀攸科技”字样。
厦门A公司诉称,大连B公司显著使用“荀攸”、“荀攸科技”等字样,并在网络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使用“荀攸”作为字号名称,明显依附于厦门A公司的“荀攸”知名度,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擅自使用厦A公司具有影响力的“荀攸”商标名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连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厦门A公司的市场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要求大连B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大连B公司停止使用含有“荀攸”字样的企业名称;大连B公司赔偿厦门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大连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福建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是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重要标志。在分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保护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时,应将二者的在先注册、使用和知名度一并考虑。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应该延伸到注册商标上,反之,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也可以映射到企业名称上,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辐射。
食品公司因使用“洪阿姨”商标获赔30万元
此前,李被核准接受“洪阿姨”等3个注册商标。涉案商标经过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2017年,李某某作为合同的甲方和商标被许可人,与某食品公司作为合同的乙方和商标被许可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分别约定了涉案三个商标的许可事项。自2017年9月20日起,该食品公司未支付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费。2020年5月12日,李向食品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告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于2020年5月12日终止。
为此,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合同;食品公司支付商标许可费893828.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400万元。
厦门中院认为,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是合同商标使用中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食品公司长期未履行该义务,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故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商标许可合同。食品公司支付阿利商标许可费323144.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食品公司赔偿李损失30万元。
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作为商标使用人的主要义务。本案中,被许可人长期未履行该义务,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涉案合同虽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许可方可以依法主张可得利益的损失。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的商标许可费标准和合同未履行期限,可酌情确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