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延长106名员工工作时间,宁波一企业虽付加班费仍被罚_长三角政商
宁波某公司在未取得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延长106名劳动者工作时间,被罚款10600元。近日,宁波鄞州区姜山镇办结了一起人力社保领域的案件。
3月,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区人社部门的案件移送函,反映某包装公司去年11月违规延长该镇某工业园区106名工人的工作时间。据调查,该公司为了制作订单,于2022年11月非法延长工作时间。当月106名工人全部上班约250小时,全部非法超期70小时以上。且该公司未取得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三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被侵害劳动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企业处以10600元罚款。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责任编辑:张军图片编辑:陈飞燕校对:丁晓